编号:乐公服第2017050号
 一、办理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社部发﹝2014﹞97号)。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
 具有辖区内户籍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办证人员,如果为户籍迁移的需到户口所在地办理。
 三、办事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需加盖社区或乡镇公章);
 2、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3、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及原件;
 4、大专及以上学历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大二寸证件照2张(蓝底);
 6、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需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因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需提供停止经营的相关证件;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相关证明。
 7、持有《就业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还需提供《就业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内
  2.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方式
 受理、办理机构:乐都区就业服务局
 详细地址: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西关街3号
 邮编:810799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972-8626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