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动产抵押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抵押管理办法》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 1、抵押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的抵押合同; 2、抵押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的借款合同; 3、抵押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抵押双方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5、抵押双方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四份; 7、抵押物清单及价值; 8、动产抵押物评估报告书; 9、全体股东同意抵押决议。   | 乐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 | 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0972-8627000 | 工商局市场科领取相关材料及表格→填写表格→提交登记材料→受理→登记。 |   | 
    
      |   | 动产抵押注销登记 | 动产抵押借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九条(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30号令)。 | 1、抵押双方当事人的抵押合同解除协议; 2、抵押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抵押双方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4、合同解除申请; 5、抵押双方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交回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两份(抵押双方各一份) | 乐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 | 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0972-8627000 | 工商局市场科领取相关材料及表格→填写表格→提交登记材料→受理→登记。 |   | 
    
      |   |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 | 1、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抵押物必须符合《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动产;3、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备,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要求。
 | 《中华人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九条(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30号令)。  |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注:抵押人保存和抵押权人保存); 2、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共同签字和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原件四份; 3、加盖公章的抵押人、抵押权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出示原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抵押登记的,还须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 乐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 | 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0972-8627000 | 工商局市场科领取相关材料及表格→填写表格→提交登记材料→受理→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