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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都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http://www.jyschl.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1/10/10 9:20:32    

根据中共海东地委办公室、海东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乐都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012号)和中共乐都县委办公室、乐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都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的通知》(乐办发201043号),设立乐都县审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取消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三)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负责对直接审计或审计调查事项进行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建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负责向县政府、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

3、县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4、县所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收支。

5、县所属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

6、县所属地方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7、省审计厅、海东地区审计局授权的审计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直单位、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和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审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局内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撰写局内有关文件、报告、计划、总结等;负责做好文秘、保密、档案、信息、统计工作及财产、财务、车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对审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普遍情况进行专题审计和调查,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报告,提出建议;负责做好审计统计和审计业务档案方面的工作,并按时报送审计统计、档案报表;负责各业务股(室)审计事项及审计报告的审理工作,并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

(二)财政金融审计股

对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县直各单位及乡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县级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和县所属地方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三)行政事业审计股

负责对县、乡(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县、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县所属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外资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农业资金审计股

负责对全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扶贫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县直机关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各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人员编制

县审计局行政编制为12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3名(正科1名,副科2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乐都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