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关于您所反映乐都区住房公积金可否提取用于支付物业费问题有关舆情,乐都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区住房公积金部门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58号)精神,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促进职工住房消费,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委托缴存单位,每年可提取3000元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当年物业费”的规定,现将2015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物业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缴存单位编制本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交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二、经中心或管理部审核后,将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划转至缴存单位账户,由缴存单位负责发放。
三、每年提取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如果您对此答复还有疑惑或意见,请与区住房公积金部门联系,联系电话:0972-8622413
乐都区网络舆情办公室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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