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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http://www.jyschl.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5/5/26 10:34:23    

项目编码

PAXMZ05-03

项目名称

收养登记

实施主体

海东市乐都区民政局

审批对象

符合《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提出收养申请的收养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主席令第101998.11.4)第15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收费标准: 收养申请手续费20; 收养证工本费10; 收养登记调查费220 ;弃婴公告费200元(被收养人非弃婴的免收).

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承诺期限:1、证件材料齐全,15日内办结。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2、收养人所在单位必须是有人事部门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才有效。该证明一般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需提交的材料

审查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办理收养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1、当事人收养申请报告。(写明收养原因,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抚育被收养人的保证及其有关事项)。当事人夫妇签名并盖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公章,盖所在乡镇政府公章(由乡镇主管副镇长或民政助理签字署名)、乡镇计生办公章。2、当事人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首页也要复印)3、当事人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当事人经济状况证明(盖公章)4、指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健康检查证明”。5、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捡拾证明登记表”,“弃婴(儿)捡拾报警证明登记表”。 6、“收养申请当事人无子女证明”,“子女情况证明” 7、被收养人一寸近照三张,全家合影二寸两张,夫妻各自单照一寸三张。8、填写的收养登记申请表。9、登报发布收养公告。 10、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年以上。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乐都区救助管理站。联系人:韩继兰 联系电话:0972-863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