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办理收养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1、当事人收养申请报告。(写明收养原因,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抚育被收养人的保证及其有关事项)。当事人夫妇签名并盖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公章,盖所在乡镇政府公章(由乡镇主管副镇长或民政助理签字署名)、乡镇计生办公章。2、当事人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首页也要复印)3、当事人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当事人经济状况证明(盖公章)。4、指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健康检查证明”。5、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捡拾证明登记表”,“弃婴(儿)捡拾报警证明登记表”。
6、“收养申请当事人无子女证明”,“子女情况证明” 7、被收养人一寸近照三张,全家合影二寸两张,夫妻各自单照一寸三张。8、填写的收养登记申请表。9、登报发布收养公告。 10、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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