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乐公服第2017018号
一、办理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第十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五)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
二、申报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经济状况证明表;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三、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法律援助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审查:窗口工作人员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送法律援助中心审查;
4、决定: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作出给予或不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决定;
5、实施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对申请人实施法律援助。
四、办理时限
从提交申请到给予法律援助决定5个工作日;案件办理时限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联系方式
受理、办理机构:乐都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 点:乐都区碾伯镇怡春路司法局办公楼三楼
邮 编:810700
办公时间:上午8:00——下午:6:00(节假日、周六、周日休息)
联系电话:0972—8623144
传真号码:0972—8623144
电子邮箱:ldqsfj2744@163.com
投诉电话:0972—8622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