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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拟法律文书援助服务办事指南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http://www.jyschl.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7/12/6 16:05:06    

编号:乐公服第2017013号

 一、办理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第十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五)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

二、申报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经济状况证明表;

4、与所申请代拟法律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审查:窗口工作人员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送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

4、决定: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作出给予或不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决定;

5、实施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代拟法律文书。

四、办理时限

从申请到决定5个工作日;代拟时限根据代拟事项情况定。简单法律文书也可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即时代拟。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联系方式

受理、办理机构:乐都区法律援助中心

  点:乐都区碾伯镇怡春路司法局办公楼三楼

  编:810700

办公时间:上午8:00——下午:6:00(节假日、周六、周日休息)

联系电话:0972—8623144

传真号码:0972—8623144

电子邮箱:ldqsfj2744@163.com

投诉电话:0972—8622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