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乐公服第2017012号
一、办理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第十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五)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
二、服务流程
1、公民通过电话、网络、信函或实地到访等形式提出法律问题。
2、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给予解答。
三、办理时限
即时解答,特殊可约定
四、收费情况
不收费
五、联系方式
受理、办理机构:乐都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 点:乐都区碾伯镇怡春路司法局办公楼三楼
邮 编:810700
办公时间:上午8:00——下午:6:00(节假日、周六、周日休息)
联系电话:0972—8623144
传真号码:0972—8623144
电子邮箱:ldqsfj2744@163.com
投诉电话:0972—8622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