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乐公服第2017011号
一、办理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四条。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
现居住在辖区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申请办理除涉外的公证事项的国内各类公证事项。
三、办事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五、收费依据
收费依据:依据青海省物价局、司法厅青青价计(1998)166号文。
收费标准:《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六、联系方式
受理、办理机构:乐都公证处
地 点:乐都区碾伯镇怡春路司法局办公楼二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下午:6:00
联系电话:0972—8622104
传真号码:0972—8622104
电子邮箱:ldqsfj2744@163.com
投诉电话:0972—8622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