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乐公服第2017103号
一、办理依据
《乐都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二、临时救助覆盖范围和救助对象
(一) 家庭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收入家庭。
3.经区民政局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因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非本地户籍,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个人。
三、相关证明材料
(一)城乡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三)申请家庭成员有单位的需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真实准确且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
(四)重大疾病等重病患者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和所支出的医药费用证明;
(五)遭遇火灾、交通事故和突发灾害的需提供损失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新录取和在校大学生需出具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就读学校学费证明复印件;
(七)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初审10工作日,公示期7天,民政部门复核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