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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http://www.jyschl.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5/4/26 10:25:43    

项目编码

PAXMZ05-05

项目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实施主体

海东市乐都区民政局

审批对象

1、申请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以家庭户为保障单位。

2 持有本县城市和农村居民户口,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乡镇当年城市、农村低保标准的全县居民(不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因生活困难而提出低保申请的城乡居民家庭户。

3、全县因大病、重度残疾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收入下降,生活困难而提出低保申请的城乡居民家庭户。

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2014.2.21)第11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第26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30

需提交的材料

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疾病诊断证明,残疾证等证明。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海东市乐都区民政局低保办  联系人:熊惠兰  

联系电话:0972-8637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