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LDQWJ14-07
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实施主体
乐都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对象
辖区内申请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2.26)第9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七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三款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法法定期限:30日
承诺期限:20日
需提交的材料
1)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2) 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3) 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4) 使用房屋租赁合同、
5) 建筑设计平面图、
6) 拟设置公示书、
7) 设置批准书、
8) 设置备案书、
9) 设置备案回执、
10)现场审查表、
11)设置审批意见表、
12)医疗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书、
13)申请人承诺书、
1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请表
15)仪器设备情况、
16)人员情况表负责人及聘用人员相关资料、
17)各项管理制度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乐都区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余国华
联系电话:8625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