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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都区卫生用品生产企业许可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http://www.jyschl.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5/6/25 10:57:22    


项目编码

LDQWJ14-04

项目名称

卫生用品生产企业许可

实施主体

乐都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对象

辖区内申请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2】第27号)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0项(国务院令第4122004.6.29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1012014.4.23)第51

《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6项(市政府令第3号)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30

承诺期限:20

需提交的材料

1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5、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8、拟生产产品目录。

9、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10、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除申请表外)均要加盖单位公章。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乐都区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余国华      

联系电话:8625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