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2】第27号)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0项(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6.29)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101号2014.4.23)第51项
《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6项(市政府令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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