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公共服务 > 公民 > 医疗保健
 
乐都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http://www.jyschl.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5/6/25 10:54:46    


项目编码

LDQWJ14-03

项目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实施主体

乐都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对象

辖区内申请从事公共场所服务的个人或企业

设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4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1012014.4.23)第50

《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5项(市政府令第3号)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30

承诺期限:20

需提交的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需标明面积、尺寸、场所用途、清洗、消毒等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

5、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6、卫生管理组织及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7、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原件、复印件;

8、主要卫生设施配置情况;

9、现场监测报告(出具报告单位盖章)

10、客用化妆品索证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乐都区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余国华      

联系电话:8625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