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营业场所平面布局图;
3.卫生管理制度;
4.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5.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卫生管理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6.凡新、改、扩建项目须提供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书和《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竣工验收批准书》;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复印件;
8.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
9.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及登记表;
10、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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