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LDQWJ14-08
项目名称
放射诊疗许可(X射线影像诊断)
实施主体
乐都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对象
辖区内申请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设定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条第2款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30日
承诺期限:20日
需提交的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名单、放射工作人员证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5、放射诊疗设备及防护用品、检测仪器清单;
6、质量控制方案及管理人员、设备;
7、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
8、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9、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平面图及周围布局图;
10、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制度和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乐都区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朵芳梅
联系电话:8625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