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乐公服第2017058号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
(1)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2)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
三、办事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1)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2)求职登记表;
(3)身份证复印件;(4)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5)个人申请;(6)个人邮政储蓄账号;
(7)就业失业登记证首页及核定页复印件;
(8)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资料;
四、办理流程
持所需材料到区社保局失业保险办公室办理
五、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受理、办理机构:乐都区社会保险服务局
地点:乐都区碾伯镇西关街3号二楼失业保险办公室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972-8620090
传 真:0972-8622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