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乐公服第2017010号
一、办理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公安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
1.拥有辖区内户口的常住居民
2.长时间居住在辖区内已办理居住证的居民
三、办事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打√须补充提供■为所有申请必须材料)
申请护照证明材料
■ 须本人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照片(1张2寸、彩色、白底、正面、免冠)
■ 未满16周岁申请人须提交出生证明、照片(1张2寸、彩色、白底、正面、免冠)、监护人父母双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陪同办理
探亲
□ 邀请人的护照复印件
□ 须提交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亲属仅指直系亲属,即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 团队旅游 (原则上必须参加本省旅行团,除长期在外地工作、学习的可以申请参加外省旅游团)
□ 参加本省旅行团的必须出具有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本人旅游发票原件、复印件及申请表
□ 参加外省旅游团的需提供以下材料:有出国旅游经营权旅行社的资质证明和参团发票并核验居住证.
留学(包括自费留学和国家公派留学)
□ 境外正规院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原件(须见到邮寄的信封)及复印件及正规有效中文翻译件、录取通知书需提供我驻外大使馆相关认证(所留学的国家、院校需出现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上公布的国家、院校)
□ 通过合法中介机构联系的出国留学,该中介机构出具的资质证明(教育部留学中介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中介机构同意出国的介绍信(或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高中毕业证及高中所在地教育部门的证明意见。(所留学的国家、院校、中介机构均需是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上所公布的国家、院校、中介机构)
□ 国家公派留学需提供省教育厅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包括名单及相关文件
定居
□ 前往国家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原件、复印件)
□ 结婚证、国外亲属有效身份证明及稳定居住证明
□ 常住户口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书、领养人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应聘工作
□ 前往国的聘请、聘用单位或者雇主的雇佣、聘用证明和聘用单位签订的合同(原件、复印件)、聘书(原件、复印件)及取得相关手续的来源说明(原件、复印件)
境外就业
□ 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 境外就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国内公司的证明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 境外就业公司的邀请函
劳务
□ 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劳务项目说明书(须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手签字),劳务合同(原件、复印件)由商务部批准的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许可证(外省单位可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外省单位可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复印件,劳务公司出具的同意劳务人员出国的介绍信。
□ 劳务备案审批表及劳务外派人员名单
商务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外省单位可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复印件
□ 单位为其缴纳的一年(含)以上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复印件)
□ 商务厅签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证和进出口贸易海关报关单等凭证(或当年与境外交易产生的银行汇款凭证和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证明)
其他证明材料
□ 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政府宗教部门出具意见
□ 省级政府宗教部门出具意见
□ 同级党委统战部门出具的意见
□ 统战、宗教和港澳台办公室的相关意见
□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 派出所出具意见
□ 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相关材料(打√须补充提供)
团队旅游
□ 须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照片(1张2寸、彩照、白底、正面、免冠)、
□ 未满16周岁申请人须提交出生证明、户籍所在地开出带有照片的户籍证明、照片(1张2寸、彩照、白底、正面、免冠)、监护人父母双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陪同办理
探亲
□ 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和回乡证的复印件
□ 须提交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商务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 港澳商务邀请函(原件、复印件)
其他
□ 提交与其他类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 香港(澳门)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学、就业、培训等相应的进入许可(原件、复印件)
□ 暂住证(原件、复印件)
□ 提交单位同意赴港澳地区介绍信
□ 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复印件)
申请大陆居民赴台湾证明材料(打√须补充提供)
□ 须本人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照片(1张2寸、彩照、白底、正面、免冠)
□ 未满16周岁申请人须提交出生证明、户籍所在地开出带有照片的户籍证明、照片(1张2寸、彩照、白底、正面、免冠)、监护人父母双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陪同办理
□ 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复印件)
□ 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港澳台办公室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 派出所出具意见
□ 学校录取通知书
□ 由省或市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其他证明材料
□ 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宗教部门出具意见
□ 统战、宗教和港澳台办公室的相关意见
□ 州、市、地级政府宗教部门出具意见
□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出具意见
□ 省级政府宗教部门出具意见
□ 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四、办理流程(以网上受理示例)
(一)网上受理(申请对象自己或者代办点上传资料):
1.系统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予以正式受理。启动“前台通”或自动申请一体机进行申请。
2.受理人将申请人的信息输入青海省出入境管理系统进行网络受理。
3.受理人将申报人的申请材料,通过“高扫仪”输入计算机,作为审核流程的电子附件存入服务器,以备查询和存档。
4.受理后将流程提交到审核人员(出入境管理大队大队长)处审核,审核完毕后移交至海东市出入境管理处审批。
(二)批准(审核资料后批准):海东市市公安局局出入境管理处处长审批。
1.确认申请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条件,相关盖章签字是否清晰有效。
2.确认无误,符合条件的移交至青海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进行核对、质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三)办结(制证、发证):青海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制证、发证。
青海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在接收到审批意见后,
1核对信息
2.配发证件号码
3.制证
4.发放证件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有效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有效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普通护照200元/件、护照加注20元/项次;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100元/件、一次签注20元/项次,多次签注100元/项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工本费)30元/件、一次签注20元/项次、多次签注100元/项次。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2000]293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835号。
《关于公安出入境证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
七、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乐都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地点:乐都区滨河北路245号
邮编:810700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972-8693325
投诉电话:0972-8693370
审批机构:海东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地点:海东市平安区平安大道235号
邮编:810600
办公时间:8:30-12:00、13:00-16:30
联系电话:0972-8683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