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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都区公安局户籍办理流程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http://www.jyschl.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5/8/1 11:23:24    


 

一、夫妻投靠入户

1、夫妻双方的其中一方凭双方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盖章,直接在办证服务大厅办理《准迁证》;

2、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注:本区内的同种性质户口婚迁由迁入地派出所凭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双方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予以直接办理。

 

二、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1、申请人凭申请人和所投靠子女的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经治安大队大队长或者主管局领导审批后直接在办证服务大厅办理《准迁证》;

2、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三、子女(继子女)投靠父母(继父母)入户

 1、申请投靠的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凭父母的《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包括双方关系证明的户籍证明(关系证明也可由迁入地责任区民警出具2份以上调查证明)经治安大队大队长或者主管局领导审批后直接在办证服务大厅办理《准迁证》;

  2、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四、办理随军家属入户

1、申请人凭部队师()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和随军家属及子女原籍的户籍证明,经治安大队大队长或者主管局领导审批后直接在办证服务大厅办理《准迁证》;

2、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五、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凡转业、复员、退伍的军人到地方入户凭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和原籍已注销户口的证明直接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入户及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六、学生毕业分配入户

1、大中专院校、中技毕业生毕业入户的凭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迁移证》、报到证和毕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入户;

2、凡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农业户口公民考取大中专院校不愿迁户的,本人申请就地农转非,派出所凭录取通知书(必须加盖有全国统一的招生委员会的条章)予以就地农转非。

3、已经在外省区就业或者落户的凭本人《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证明、解除劳动协议或者未就业证明、毕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查,经治安大队大队长或者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在办证服务大厅当场签发《准迁证》。

4、入大学前未迁户口,毕业后分配至外地的,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接收单位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到户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七、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及公务员、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1、录用公务员或招收职工,以及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及随迁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凭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和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经治安大队大队长或者主管局领导审批后直接在办证服务大厅办理《准迁证》;

2、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

 

八、收养小孩入户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的凭收养人凭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本区籍的直接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区外的经治安大队大队长或者主管局领导审批后直接在办证服务大厅办理《准迁证》;

2、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

 

九、投资、兴办实业、购房、小城户改入户

 1、在我区投资、兴办实业、凡投资额达到30万元以上,在我区八个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外省公民(无论何种性质户口),均可在本地申报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城镇居民户口。

2、在我区已购买房产的本省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非农业户口的公民以购房的理由迁移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农业户口的公民以农转城的理由申报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城镇居民户口。

上述人员凭申请人的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包括家庭成员关系)、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并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查,经治安大队大队长或者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在办证服务大厅当场签发《准迁证》。

 

十、退休回原籍

1、原籍在我区并在我区城乡有固定住所,现已退休申请迁户的(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均可迁入)凭夫妻双方的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文件批复、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产有效证明(责任区民警2份以上证明材料)经治安大队大队长或者主管局领导审批后直接在办证服务大厅办理《准迁证》;

2、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十一、变更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要求变更更正出生日期,经查确系户籍登记工作差错,查有实据的凭申请人的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在申请填写《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审批表》后并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到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室审核,经治安大队大队长或者主管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变更。

十二、变更或更正民族成份

20周岁以下公民要求将原随父或母确定的民族成份,变更为随母或父的民族成份,理由充分的(未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20岁以后则不予变更)公民提出更正民族,经查确系户籍登记工作差错,查有实据的凭申请人的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区民族事务宗教局签署意见后报市民族事务宗教局批准(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批示为准),然后填写《公民申请变更、更正民族成分审批表》并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到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室审核,经治安大队大队长或者主管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变更。

 

十三、变更姓名

1、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对父母离婚后18岁以下子女姓名变更,必须经离婚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方可变更;对满18岁的子女根据本人意愿予以变更;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一律不准变更姓名;14岁以上姓名变更以一次为限)。对14岁以下确因同音不同字、乳名改学名、回族经名改学名、藏名该学名的,经所长审批后当场办理变更手续。对14岁以上变更姓名的则在派出所审核同意后还需在市以上报刊公告声明后再予以变更。

2、申请人凭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姓名的公告(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和其它所需的相关材料在填写《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审批表》并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到区公安局办证服务大厅审核,经治安大队大队长或者主管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变更。

 

十四、分户、立户

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开生活申请分户、立户的凭原《户口簿》、房产证明(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所在乡镇证明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查,经治安大队大队长或者主管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办理。

 

十五、出生登记

1、父母或监护人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随父随母自愿),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和户口簿;非婚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的《户口簿》或父亲的《户口簿》;弃婴凭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其中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家中没有其他人登记过地方户口的,在登记出生时,可予以单独立户;弃婴的出生登记均办理集体户口,待被人收养后,才能将其户口迁往收养人家中。

2、出生补报:凡出生7周岁以上无法按照正常报户而需要补录的,须凭出生证、村或单位证明、计生部门的证明到派出所受理后作二份以上调查材料后到区公安局办证服务大厅审核,经治安大队大队长或者主管局领导审批后予以补录。所有报户、补录的婴儿都无需提供未落户证明,而由受理报户、补录的派出所通过人口信息网核查。

 

十六、死亡登记

户主、亲属或抚养人为死亡公民申报死亡登记的凭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其它合法的死亡证明材料(村、单位加盖公章)到户籍所在派出所直接办理。

十七、区内迁移

在本区内同种性质户口因购房、结婚等原因需迁移的凭房产证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十八:投靠亲属

1、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近亲属愿意赡养或抚养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失踪,无人抚养照顾的凭《孤寡老人证明》或父母双亡的证明、双方的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死亡的证明、未成年人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及公证证明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到区公安局办证服务大厅审核,经治安大队大队长或者主管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办理。

2、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十九:离婚后回原籍

离婚后的农村居民户口的人员凭当地行政村和乡镇政府接受证明、本人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证明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到区公安局办证服务大厅审核,经治安大队大队长或者主管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办理《准迁证》。

二十:丢失补办

凡《户口簿》、《迁移证》等户口证件因丢失、损毁等原因,需要补办的凭本人申请、单位、村(居委会)证明到派出所直接办理(注:凡户口簿和户籍档案同时丢失或损毁的,则还需责任区民警2份以上调查材料,所长审核把关后予以补办)。凡户口丢失但有档案记载需补录的,由户籍员查找原始档案按照漏录直接予以补录。凡户口丢失且无任何档案记载需补录的,凭本人申请、村、乡证明和外地县以上未落户证明到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受理后查找原始档案并作出调查笔录两份,由派出所所长审查签字后经治安大队大队长或者主管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