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乐公服第2017100号
一、办理依据
1.《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
1、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持《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证明向女方单位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盖章后方为有效。
2、育龄夫妻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办理《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应先向女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单位审批后逐级报女方户籍所在地街乡计生办、区县计生委审批。《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计生委盖章后方为有效。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张)
2.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三张)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三张)
4.夫妻两人小二寸合照三张
5.生育服务证登记表、生育服务证办理承诺书(各三张)均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街道、乡镇计生办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办理流程
(一)提交材料
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2、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