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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http://www.jyschl.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08/6/26 10:11:41    
 
一、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时,执法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着制式警服,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二、公安消防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消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校方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进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结束时,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四、对证人的口头证言,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应当准确记录,结束时由证人核对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五、调查终结,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呈批表》,依据提出的处罚建议,经法制部门或者法制人员进行审核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查决定;
六、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书》,加盖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给予拘留处罚的,加盖公安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