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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http://www.jyschl.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5/6/26 10:44:21    

项目编码

LDQGA04-07

项目名称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实施主体

乐都区公安局

审批对象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201989.10.31)第7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1.4.22)第5条 本省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县(区、市)公安机关。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县(区、市)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县(区、市)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经过两个以上州(地、市)的,由省公安厅主管。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办结时限2日。

需提交的材料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承办部门:公安局治安部门 联系人:谢玉邦

联系电话:0972-8624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