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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审批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http://www.jyschl.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5/8/26 11:25:39    

项目编码

LDQJT10-07

项目名称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审批

实施主体

乐都区交通局

审批对象

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2004.8.28)第5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青海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2004.9.25)第10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挂设管线或者设置其他设施,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并符合行车和公路附属设施安全要求。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及其他非公路标志、标牌,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0项(市政府令第1号)

收费依据

及标准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发改物价[2004]58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7目:各类非公路标志、广告牌、碑每处每年60元(单柱式); 8目:各类非公路标志、广告牌、碑每处每年186元(多柱式)。

 

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20

承诺期限:10

需提交的材料

1.  建设和施工单位的机构证明或者营业执照;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  组织机构代码证;

4.  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5.  建设项目批准的立项文件;

6.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交许可事项申请报告;

7.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

8.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价单位的资质证明);

9.  施工保通及安全保障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完工后对许可事项的日常维护措施;

10.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11.涉及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乐都区交通局路政管理所 联系人:李吉林 电话:0972——8632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