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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服务对象: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2018/1/10
 
 
 
 
 
 
 
乐政办〔2018〕2号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乐都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严格依法行政,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和指导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从源头上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有土地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需要,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乐都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张攀杰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史建香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强仲麟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侯子才  区财政局局长

王  宏  区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

李海林  区审计局局长

晏德全  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局长

施建军  区工业和商务局局长

石自成  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局,强仲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城市规划区核心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及土地二级市场(转让、租赁、抵押)工作;

2.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审定城市规划区核心区以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规划和计划;

3.审定城市规划区核心区以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相关资料,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方式,确定出让土地的基准价格,确定划拨土地价格;

4.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区核心区以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的准备工作,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对城市规划区核心区以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和划拨用地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城市规划区核心区以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负责城市规划区核心区以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项议定事项及决策部署的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拟订城市规划区核心区以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规划和计划,负责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4.负责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前的准备工作,拟定会议议题, 撰写会议纪要,并印送至有关成员单位和部门;

5.负责向社会公布城市规划区核心区以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或议定的事项(保密的事项除外);

6.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乐都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8

 

乐都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切实履行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有效发挥土地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保障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重要决策的实施,从源头上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及土地储备活动,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东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的通知》(东政〔2014〕31号),制定规则

一、组织机构

乐都区城市规划区核心区以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是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区城市规划区核心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并对区城市规划区核心区以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机构。

乐都区城市规划区核心区以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部门成员制。组长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担任,区政府办公室、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审计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工业和商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乐都区城市规划区核心区以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乐都区城市规划区核心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区国土资源局,区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事宜

二、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议事制度,全体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需要研究审定,也可适时召开会议。会议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可邀请区政府相关领导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决策制度,参加会议的成员必须超过应到会议成员的半数以上,审议决策的事项由领导小组组长签署审议决策文件,并印发执行。遇重大事项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区委决定。

三、研究事项

研究制定城市规划区核心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制度;审议土地出让转让收益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决定和部署国有土地供应计划。

审议城市规划区核心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中的相关材料;讨论确定拟处置地块的供地方式、供地条件、供地基准价格、供地机构、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出让金缴纳时间等相关事宜。

协调城市规划区核心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中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处置规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根据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和用地单位申请,确定符合划拨条件的宗地和范围,给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特殊项目(如监狱等)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用地设定划拨条件,确定有偿划拨土地的价格。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区核心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年度计划和宗地的具体出让方案,年度供应计划报领导小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备市国土资源局;出让方案报领导小组审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1.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根据公布的年度供应计划,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公布的时限内,向区国土资源局提出意向用地申请;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区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拟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报领导小组审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区国土资源局与意向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达成出让协议;经公示公告后,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约定收缴土地出让金。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2.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

根据公布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领导小组选择有资质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领导小组集体决策确定招标标底、投标保证金,招标标底在招标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或安排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妥善签收保存;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由招标人或委托机构主持,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唱标;由领导小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后,10日内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侯选人或集体决策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经公示公告后,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约定收缴土地出让金。

3.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根据公布的年度供应计划,领导小组选择有资质机构办理拍卖活动,编制拍卖文件并公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土地应设定底价或者保留价,出让人应当根据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底价或者保留价,确定底价或者保留价由领导小组集体决策,拍卖底价或者保留价在拍卖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对参加拍卖活动的竞买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通知其参加拍卖;组织竞买申请人踏勘或自行踏勘拍卖宗地;按拍卖文件确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拍卖活动,价高者得之;经公示公告后,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约定收缴土地出让金。

4.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

根据公布的年度供应计划,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经领导小组审议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方案;对方案进行不少于20日的公告,接受竞买人的报名;经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竞买申请人进行登记,通知其参加竞买;挂牌土地应设定底价,挂牌人应当根据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底价,确定底价应当由领导小组集体决策,挂牌底价在挂牌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在挂牌文件确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挂牌活动;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经公示公告后,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约定收缴土地出让金。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其土地使用权人需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低于20%),区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和租赁

领导小组仅审议针对大宗地的抵押或租赁。

五、工作程序

1.会议审议事项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有关报告、文件、图纸及相关资料。

2.凡提交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组长审定,经批准同意审议的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会议召开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介绍审议事项和初审意见,各成员单位进行讨论,议定审议意见。对会议形成决策的审议项目,由区人民政府下发批准文件。

4.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经审定批准的事项,并将实施结果上报领导小组。

六、议事要求及工作纪律

1.各成员单位应按规定参加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召开的审议会议和组织的活动提前熟悉审议项目的有关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和顾全大局的原则,积极参与审议工作,认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2.会议需审核地价时,表决人数不得少于参会人数的半数;地价审核结果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全体参会成员举手表决。

3.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正在组织审议和需要保密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暂不对外公布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因推诿、拖延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领导小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