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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服务对象: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2017/8/19
 
 
 
 
 
 
 
乐政办〔2017〕134号
 
转发区水务局关于海东市乐都区河长制
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区水务局制定的《海东市乐都区河长制会议制度(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18


 

海东市乐都区河长制会议制度(试行)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协调解决中小河流、水库、淤地坝、灌渠、水源地、湿地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根据《乐都区加开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区级总河长会议

第一条 区总河长会议由区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区责任河长、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其他出席人员由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区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区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由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区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区责任河长牵头调度,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办。

二、区级河长联席会议

第六条 区河长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分管水利、环保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其他出席人员由总召集人根据需要确定。

第七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必要时,经总召集人同意,可适时召开。

第八条 会议由河长制办公室或相关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确定,由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九条 会议议题:主要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督导专项整治工作等;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管中小河流、水库、淤地坝、灌渠、水源地、湿地管理保护和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经总召集人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审定后印发。

第十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导调度,有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承办。

三、区级河长制办公室会议

第十一条 区河长制办公室会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

   第十二条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确定。

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河长联席会议工作部署;研究分解中小河流、水库、淤地坝、灌渠、水源地、湿地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重点、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推进措施;研究需报请区级总河长会议、河长制联席会议的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

第十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区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