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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服务对象: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2017/10/15
 
 
 
 
 
 
 
乐政办〔2017〕177号
 
关于转发海东市乐都区粮改饲发展草食畜牧业
试点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区农牧局制定的《海东市乐都区粮改饲发展草食畜牧业试点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9


海东市乐都区粮改饲发展草食畜牧业试点

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乐都区2017年粮改饲发展草食畜牧业试点项目监督管理,实现稳粮、优经、扩饲要求,优化三元种植结构,根据省农牧厅要求及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乐都区2017年粮改饲发展草食畜牧业试点项目(以下简称“粮改饲项目”),是指国家持续推进粮改饲发展草食畜牧业试点要求,按照草畜配套、产销平衡的原则发展青贮燕麦等优质饲草料的储备及辅助设施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

  (二)按项目管理、按条件择优选择;

  (三)实行“政府引导、配套投入、环境保护、结合增收”的投入机制。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组织,两级管理。本项目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和业务绩效考评制,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农牧、财政及项目实施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项目建设户实行层级管理,区农牧局草原站对项目实施各乡镇兽医站进行管理,各乡镇兽医站对建设户进行管理;项目实施乡镇负责监督本区域项目建设工作和绩效考评,建设户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同时,区农牧局与各乡镇兽医站、各乡镇兽医站和本乡镇建设户签订技术服务目标责任书。

第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为中央财政资金。要做到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具体管理监督办法按《省农牧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建设期限为一年。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期组织完成建设任务,项目质量应达到项目标准要求。项目实施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区农牧局批准。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项目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区农牧局组织人员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定、检查和验收。

  第九条  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验。项目完成后,在乡镇兽医站核查基础上由区草原站和乡镇兽医站组织开展自验;自验完成后,向项目领导小组和农牧局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区级验收。项目领导小组和区农牧局接收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对自验成果进行区级验收。项目初验合格后,将项目的建设与初验情况进行汇总,报市农发委并申请项目省市验收。

  第十条  区农牧局和项目实施乡镇要收集整理好项目实施过程中档案资料(文件、图表、影像),做到立卷归档,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