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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服务对象: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2017/8/21
 
 
 
 
 
 
 
乐政办〔2017〕135号
 
转发区水务局关于海东市乐都区河长制
工作督察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区水务局制定的《海东市乐都区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18


 

海东市乐都区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乐都区全面加快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区级督察。

 第三条  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察工作。

第四条  督察分为河长督察和河长制办公室督察。

(一)河长督察。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责任河长对区级责任单位、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进行督察。

(二)河长制办公室督察。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区总河长、副总河长批办事项,涉及相关责任单位、区政府需要督察的事项。督察对象为相关责任单位

 第五条 督察遵循依法督察、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把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有机结合,督察事项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六条  督察分类

(一)日常督察。河长制日常工作督察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巡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察。

  (二)专项督察。河长制区级总河长会议、区级河长联席会议和区级河长制办公室会议要求督察落实的重大事项,或区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办批办事项,由河长制办公室专项督察。

(三)重点督察。对中小河流、水库、淤地坝、灌渠、水源地、湿地管理保护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由区级河长及河长制办公室采取会议调度、现场督导等形式进行重点督察。

 第六条 督察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察通知”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河长制办公室“督察通知”由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河长“督察通知”由责任河长签发。督察文件明确督察任务、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间保质完成。督察事项涉及多个成员单位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单位应当及时上报至区河长制办公室报请区河长协调解决。

(三)督察反馈。督察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将完成情况及时向区河长和区河长制办公室进行书面汇报。

   (四)立卷归档。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将督察工作相关资料登记造册,立卷归档。

第七条  督察结果应用

(一)督察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在目标考核、干部考察、责任追究、资金安排时作参考依据。

  (二)督察结果向区委和区政府反馈,对整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