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乐都区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
(试行)
为推动各乡(镇)、各责任单位履行中小河流、水库、淤地坝、灌渠、水源地、湿地保护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全面落实,根据《乐都区加快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上级河长对下级河长进行考核,总河长、副总河长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具体工作由区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长制考核与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按照区级总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权责相应原则。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区级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涉及河长制工作综合考核,由区河长制办公室组织考核。
第三条 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总河长会议研究确定。考核方案主要包括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时间安排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河长制办公室、区级责任单位根据分工开展考核。
(三)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公布考核结果。根据各责任单位、河长制办公室综合得分,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 考核分工
(一)区总河长、副总河长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并统计及公布考核结果。
(二)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各乡(镇)、村河长制工作,并统计及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条 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作为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河长制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及时报送总河长、副总河长。
二、问责
第六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区级责任单位在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区级责任单位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制定或采取与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相违背措施的;
(二)未按《乐都区加快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单位职责履行相关职责的;
(三)未完成河长制年度考核内容或阶段性任务的;
(四)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未积极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经上级督办、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
(五)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水环境保护问题处置失当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问责的方式包括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
(一)情节轻微。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小的,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大的,以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重大的,以党纪政纪处分的方式问责。
三、激励
第九条 对河长制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条 区河长制办公室应将表彰结果上报区委和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