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乐政办
 
 
索 引 号: 文  号:
主题分类: 服务对象: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2017/7/25
 
 
 
 
 
 
 
乐政办〔2017〕125号
 
转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乐都区2017年度水污染
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乐都工业园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区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海东市乐都区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20

海东市乐都区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区环境保护局  一七年七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东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201727号),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全面实现流域水环境保护总体目标,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委、市委、区委全委会精神,按照“四个方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原则,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水环境安全、清洁、健康为目标,以城乡水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多赢,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美丽的新乐都。
   (二)基本原则。
   1.摸清底数,分类施策。进一步开展各类水体水质现状的调查摸底,科学诊断存在的问题和诱因,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不达标水体制定限期达标方案,提出治理措施,改善水质;对水质良好、具有水生态功能的水域,制定维护管理方案,提出保护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2.
统筹规划,系统推进。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紧紧围绕“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强化资源整合和部门责任,统筹制定水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突出重点,分区推进,分类施治,增强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
  3.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水污染防治由污染源控制向水质保护治理、由主要污染物削减向环境质量改善、由单一污染治理向流域综合治理全方位转变的措施,注重流域单元控制,保护治理并重,持续推进水污染综合治理。
  4.
市场协同,社会参与。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治理,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营造有利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第三方治理运管的新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水污染防治。
  5.
落实责任,强化考核。根据我区环境质量目标,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分阶段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目标,明确治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节点。严格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
   1.工作目标:2020年,湟水流域乐都段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稳定,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有所提升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区水环境质量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向好发展,水生态系统功能有效提升,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2.
主要指标:2020年,乐都区乡镇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Ⅱ类的比例达到100%
县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到95%以上。

  二、主要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实施重点流域分区控制,分类分区域治理污染物。
    1.湟水干流区。针对湟水干流区人口密度大,水环境容量小,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河流水质差的实际问题,以维护改善老鸦峡断面水质为总体工作目标,紧紧围绕水污染成因和问题,系统推进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一是科学划分流域控制单元,采取针对性的水污染防治措施。老鸦峡口至民和桥段为水质维护型优先控制单元,以确保老鸦峡口断面水质达到IV类目标,各控制单元着力削减氨氮、总磷、生化需氧量等污染物排放量,重点做好县城污水收集管网和雨污分流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扩能改造与村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业园废水集中治理回用、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面源生态阻隔、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整治等重点水污染防治工程;科学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处置设施。重点支流引胜沟为水质改善型优先控制单元,以土官口和入湟口断面达到IV类为目标,针对农业生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带来的环境问题,实施沿河排污口整治与截污纳管、生态护岸、河床修复、面源生态阻隔带建设、农村环境整治、饮用水源保护等工程,解决土官口到入湟水口段水质突变问题,提升水体自净能力。二是加强流域治污的联动性。在继续深化已与相连县(区)环境保护联防联控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协调建立跨区域联合治污工作机制,形成“上下游一盘棋”的治水格局,在确保跨界断面达标的同时,做到跨界断面稳定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乐都工业园管委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局、水务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林业局、财政局)
   (二)提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2.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尾水深度处理。在污水处理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完成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建设,进一步净化水质;到2020年,全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牵头部门: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配合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务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3.
全面加强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建设和运行。以老城区为重点,加快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进行雨污分流改道,难以改造的,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提高污水收集率。新建城区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前达到与污水处理设施规模相适应的配套管网建设要求。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实现城乡污水处理一体化。(牵头部门: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配合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水务局、财政局)
   4.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的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面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至2020年,全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牵头部门: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配合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务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三)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强化农村环境整治。
   5.控制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区农牧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积极调整种植业结构和布局,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创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应环保要求。积极推进残膜回收及加工再利用。在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滨河耕作区,结合水土保持和造林绿化等工程,设置生态阻隔带,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化肥机械深施、水肥一体化等技术,做到科学施肥,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化肥用量。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牵头部门:区农牧局;配合部门:区水务局、林业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6.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完成湟水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定,2018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对达不到规模的养殖专业户,要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畜禽粪便收集后处理利用。自2017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示范推广养殖业和设施农业的循环发展模式,推进养殖废弃物生物质燃料的综合利用。(牵头部门:区农牧局;配合部门:区环境保护局)

  7.加快农村环境整治步伐。实施家园美化行动,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推广“平安经验”,逐步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体制和长效机制,加强已建成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备设施的管理,建立政府补贴、农户付费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行。探索和推广分散式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强化乡镇村庄、旅游景区和“农家乐”等周边水环境整治工作,开展河道清淤疏浚。争取到2020年,实现全区所有村庄农村环境整治拉网式“全覆盖”目标,形成以生活垃圾、污水、水源地保护为重点的农村生活污染防控体系。积极探索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第三方运行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牧局)

8.规范整治小型餐饮服务业。2017年底前完成辖区内重点河流沿线、景区周边小型接待和餐饮服务业的环境整治工作。依法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接待和餐饮服务设施。湟水干流及其重点支流沿岸“农家乐”等餐饮业产生的生活污水均纳入污水管网集中收集处理,管网未辐射到区域的“农家乐”等餐饮业均要自行安装污水处理装置,对产生的污水进行全面处理,达标后排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理。(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水务局、文化旅游体育局、环境保护局)
   9.推广生态绿色养殖。鼓励发展生态水产养殖业,并定期开展专项整治。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严防激素类化学品污染。(牵头部门:区农牧局;配合部门:区环境保护局、工业和商务局)

(四)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10.专项整治重点行业,推进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水污染物排放企业,2017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污染物排放企业,制定农副产品加工、屠宰、酿造、有色金属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全区企业清洁化改造。严格按照《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对湟水流域内涉水企业从严执行水污染排放标准,按照行业或污水综合排放的一级标准进行限期治理。新建、改建、扩建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均执行企业申购规定。(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区工业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各相关企业)
   11.集中治理工业园(工业集聚区)污染。加大推进工业园内企业废水预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在线监控等设施建设力度。工业园内的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纳管要求和标准后,方可进入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2017年底前,完成乐都工业园(西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商务局,乐都工业园管委会)

(五)加强饮用水源规范建设,保障人民生活用水安全。

12.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3.规范建设和整治饮用水源地。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全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率达到95%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2017年底前,完成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设立保护区界牌及警示标志,定期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六)遵循节水优先原则,提高三产用水效率。

14.推行节水目标考核。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并将其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中,逐步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中。2020年,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10%牵头部门:区水务局;配合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商务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各相关企业)

15.推进再生水利用。加快实施再生水工程建设,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自2018年起,单位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全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8%(牵头部门: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配合部门:区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商务局、环境保护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各相关企业)
   16.推广工业节水。根据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以及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食品发酵、农副产品加工、电力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制定工业水循环利用规划,推进工业园(工业集聚区)高耗水企业采用节水措施。到2020年,高耗水企业耗水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并实现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牵头部门:区工业和商务局;配合部门:区水务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乐都工业园管委会;责任单位:各相关企业)

17.强化城镇节水。禁止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牵头部门: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配合部门:区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商务局)

18.推广农业节水。积极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大力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明确将灌区末级渠系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归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所有。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立优化配置水资源、节约用水的计量体系,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到2020年重点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牵头部门:区农牧局;配合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水务局)

(七)严格控制用水总量,保证河道生态流量。
   19.从严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改、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运,并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牵头部门:区水务局;配合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商务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农牧局、环境保护局)
   20.强化地下水管理。严控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限采区范围的划定工作。(牵头部门:区国土资源局;配合部门:区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商务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农牧局;责任单位:各相关企业)
   21.合理调度水资源。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结合水情加强湟水流域水电站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合理安排下泄水量和冲沙清淤的泄流时段,维持流域基本水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和下游地表饮用水源安全。(牵头部门:区水务局;配合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八)加强水体的治理保护,推进水环境治理改善。
   22.治理城市黑臭水体。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整洁、无违规排污口;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牵头部门: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配合部门:区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23.开展各类排污口取缔和整治。2017年底前,全面规范整治入河流、水库、湖泊、排水沟的工业、生活污水直排口。强化设施农业集中区、滨河区管理,开展农灌退水口、泄洪口的综合整治,实施生态阻隔、污水净化、地表径流蓄积等设施建设,最大限度的减少对水体的污染负荷。(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区水务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农牧局;责任单位:各相关排污单位)

24.保护河湟带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湿地水源涵养和补给功能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湿地和水源涵养空间。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努力扩大湿地面积。推进河道两侧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建设,加大人工湿地建设力度。(牵头部门:区林业局;配合部门:区农牧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九)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估,加强地下水管理保护。
   25.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完成全区石化贮存销售企业、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的地下防渗设施建设的摸底调查,公布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完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建设。(牵头部门:区工业和商务局;配合部门:区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财政局)
   (十)严格水环境准入制度,减轻水环境承载压力。
   26.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根据国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省经信委的具体要求,分年度制定并实施本辖区内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区工业和商务局备案。未完成淘汰、关停任务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牵头部门:区工业和商务局;配合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27.优化空间布局。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依据流域水质保护和改善目标,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生态红线要求,细化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到2020年,分流域完成县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评价。严格控制湟水流域发展高耗水、高污染行业。积极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牵头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部门:区工业和商务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28.严守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滨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牵头部门:区国土资源局;配合部门: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水务局、环境保护局)

(十一)强化水环境管理,实现水环境目标

29.严格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根据《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区域内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地表水、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等各类水体达标状况,对不达标的水体要完成达标方案的制定,并报区政府备案。强化跨行政区域河流断面的水质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控、省控和市控断面达标情况。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区水务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30.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双线”管理制度。实施区域污染物新增量与减量指标挂钩联动,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底前,完成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严禁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继续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改革,严格按照“等量替代、减量置换”的原则,所有涉水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取。(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1.
强化流域水环境管理责任制。将流域水质控制目标层层落实到乡镇政府,实行行政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并将水质现状、水质目标、控制范围、责任内容及责任人等以公示牌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结合实际将水质保护和改善目标落实到具体河段、单位及责任人。(牵头部门:区水务局;配合部门:区环境保护局)

32.严格环境执法。加强涉水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确保所有涉水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仍不能达标的实行“红牌”警示,停业、关闭。定期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企业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
   33.严查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新《环境保护法》,重点查处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区公安局、水务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34.强化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环保、国土、水务、住建和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和沟通,整合优化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强化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水质全指标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实现部门间监测数据共享,客观、准确反映水环境质量状况。建立健全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网络。(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区水务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
  35.
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强化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环境监测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水平。配合省环保厅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加大对工业园的环境监管力度。乡镇(街道)政府按照网格化监管模式做好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都工业园管委会)

36.健全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水环境污染风险控制,定期评估沿湟流域涉水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对重点环境风险源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成全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督促企业完善应急储备物资,健全内部调度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能力。(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区工业和商务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牧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
   37.落实主体责任。区政府是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制定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将水污染防治的工作任务分解到所辖有关乡镇、部门、单位和企业。(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

38.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大沟通衔接力度,定期展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流域突出环境问题,建立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建立流域内跨界联防联控常态化机制,全面落实跨界污染联防联控常态化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协调建立跨区域联合治污工作机制,确保出境断面水质达标排放。(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和乐都工业园管委会)
 
 39.健全司法联动机制。健全区级检查和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加强环保、司法、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审核。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区检察院、法院,区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40.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辖区范围内工业内部环境管理机构,突出排污单位治污、减污责任主体,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定期开展自行监测、风险防范、环境信息公开等工作,切实落实工业污染区内的企业环保自律职责。(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区工业和商务局;责任单位:乐都工业园管委会、各排污单位)

  (二)完善推进网格化监管,严格目标考核。
   41.推进网格化监管。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各乡镇、各相关单位)
   42.落实责任目标考核。严格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或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因决策失误,造成水环境质量恶化和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的,要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部门)
   (三)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力度。
   4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民参与、
全民实施、全民监督的浓厚氛围,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全面普及全民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的知识,全面提高全社会“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实施环境信息公开,每年定期公布各地水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公开国、省控企业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牧局)

44.推行环境信息公开。每年定期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水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公开重点监控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情况、公开重点企业和公共环保设施运行达标情况。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先进典型,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多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
   (四)发挥政府市场协同作用,形成全社会共治局面。
   45.推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和激励政策。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牵头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部门:区财政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水务局)
   46.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增加政府对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牵头部门:区财政局;配合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水务局)
  48.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牵头部门:区财政局;配合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商务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牧局、环境保护局、国税局、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