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区环境保护局制定的《乐都区国家生态功能区2017年县域考核工作和2018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
乐都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2017年县域考核工作安排和
2018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方案
为确保2017年县域考核和2018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青环发〔2017〕29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指标
按照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青环发〔2017〕297号)要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分为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两部分。
(一)技术指标:由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组成。
自然生态指标包括水源涵养指数、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6项。
环境状况指标包括土壤环境质量指数、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4项。
(二)监管指标: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以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标三部分。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是从生态保护成效、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运行、县域考核工作组织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由环保部通过遥感影像分析和无人机遥感核查进行评价。
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起负向评价作用,评价值介于-0.5~0。
二、2017年考核工作安排
(一)环境监测数据填报。区环境保护局利用考核软件按季度填报环境监测数据(包括纸质监测数据及报告和电子加密包),经区政府审核后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具体要求是: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2017年自查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工作;2018年1月10日前完成2017年第四季度监测数据填报工作。
(二)自查报告填报。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按要求将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录入数据填报软件,所需数据和资料填报完毕后,软件会自动生成自查报告。并按时将自查报告、资料光盘、相关证明材料等以区政府名义按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三、组织机构和任务分工
(一)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乐都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有效推进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海东市乐都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许乃刚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侯子才 区财政局局长
何永库 区环保局局长
王明钦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王 宏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李永合 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局长
马元平 区农牧局局长
李颐林 区水务局局长
贺学祥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
陈振华 区林业局局长
史建荣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境保护局,何永库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协调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和各项工作。
(二)工作职责
区财政局:负责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经费保障,根据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要求,提供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预算支出凭证、当年全区财政支出等数据。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考核软件填报及自查报告的起草工作,提供全区纳入污染源监控的企业名单、监督性监测报告、自行监测报告、信息公开以及环境监察记录等资料;提供年度减排责任书签订与完成情况的认定等相关材料。负责区考核的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完成省、国家现场核查和环境质量监测的质控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相关资料和全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现有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以及新增企业是有列入负面清单的等相关材料。
区国土资源局:提供全区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数据及数据来源证明材料。
区农牧局:提供全区草地面积数据(高、中、低覆盖度草地)及来源证明材料。
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负责提供县域未利用地数据及来源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协助省、国家核查工作。
区水务局:提供全区水域湿地覆盖率和水域面积数据及数据来源证明材料。
区林业局:提供全区林地覆盖率和林地面积及数据来源证明材料。
区统计局:提供2017年全区社会、经济等统计数据以及2016年度第二产业增加值和来源证明材料。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供全区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等数据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等资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职能,加强对县域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推进力度。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要把确保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作为工作目标抓好落实。
(二)强化数据审核。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自查报告中数据材料的报送和审核,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填报规范要求,通过数据填报软件完成数据填报及自查报告、证明材料等纸质材料的生成,经审核无误后按照时限要求上报。鉴于填报的数据及自查报告均已在数据填报软件中固定(如特殊原因确需更改的,需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为此,各成员单位务必要做好相关数据资料的前期收集、审核等工作,加强对我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污染源监测名单的管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撤销,确保相关数据及资料全面、完整和准确,确保自查报告质量。
附件1:
填报软件管理与使用要求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制作的考核数据填报软件,由青海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统一刻制光盘下发给各考核县,被考核县人民政府使用数据填报软件完成考核数据及相关资料的填写,并生成自查报告上报省环境保护厅。数据填报软件及考核相关材料由各县人民政府按“不宜公开”要求存档如案备查。
数据填报软件应独立安装于专用涉密电脑,由专人保管。考核数据的填报只在此电脑上操作完成(电脑最低配置及运行环境详见表1),同时配备扫描仪,用于相关证明材料扫描成图片导入填报软件。
表1 电脑最低配置及运行环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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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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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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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
件
环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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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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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式机/笔记本/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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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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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频2.0CHz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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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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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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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硬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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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B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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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刻录光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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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
件
环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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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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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owsXP/2003/7支持64位操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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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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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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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meworrk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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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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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office2007以上二版本建议使用Microsoft office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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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自查报告填写相关要求
一、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环境状况指标变化情况、自然生态指标变化情况等三部分。各部分填报要求如下:
(一)工作基本情况。要求填写自查工作组织情况,生态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重点生态建设项目或工程投入,需提供详细项目清单;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如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建设运营等;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包括环境监测、监察等分别加以说明)。
(二)环境状况指标变化情况。要求对各指标变化作说明与原因分析及县域内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造成影响、损失、处理等。
(三)自然生态指标变化情况。需说明各数据的变化情况(如实施造林、种草等工程,需提供具体地点及经纬度信息)并分析原因以及县域生态建设与保护成效情况(说明所采取的有利于生态保护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生态保护政策等。对县域生态建设与保护的总体成效(含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等;各项考核数据均要求加盖相关部门(如环保、农业、水利、林业、城建等)公章的数据证明材料。
二、相关资料照片要求
为了形成考核县域系统全面的数据资料,各考核县域须对近两年县域内诸如环境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及治理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方面的照片通过填报软件提交。
(一)照片内容:包括地表水、空气质量及重点污染源监测点位/断面以及相关设施照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照片,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现场照片,考核工作相关的照片如工作人员现场监测、召开会议或领导视察等。
(二)照片质量要求:照片拍摄是要突出主体及典型特征,既要有全景照片,又有具体场景照片。每张照片的分辨率不低于300dpi(即每英寸300个像素点)、大小不低于1M,照片上面能够显示拍摄时间,以JPG或TIF格式存储。
附件3:
2018年乐都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考核环境监测方案
一、 地表水水质监测
(一) 监测断面。乐都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地表水监测段面按照环境保护部认定的断面开展监测。
(二)监测项目。地表水监测采用手工监测,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项目,增加流量、电导率(国控断面要求测粪大肠菌群)。
(三)监测频次。监测频次为4次/年,每季度监测1次,在监测月份的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国控断面监测频次为12次/年,每月监测1次。
(四)监测质量控制。地表水水质监测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I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一)监测断面。乐都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按照环境保护部认定的断面开展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我区为地下水饮用水源地。
(二)监测项目。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监测采用手工监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23项增加了水温;全分析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1993)中的39项。
(三)监测频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监测2次。每两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四)监测质量控制。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监测严格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一)监测点位。乐都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按照环境保护部认定的断面开展监测。
(二)监测项目。自动监测项目为可吸入颗粒物( PM10)、细颗粒物( 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6项指标。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测工程中的质量控制。
(三)监测频次。自动监测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
(四)监测质量控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四、污染源监测情况
(一)监测对象。乐都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国控污染源企业按照环境保护部认定的名单开展监督性监测。
(二)监测指标。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的相关标准确定监测项目,其中水泥行业需监测: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XOX)、颗粒物、氨气、氟化物等。污水处理厂需监测19项基本控制项目。
(三)监测频次。污染源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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