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乐政办
 
 
索 引 号: 文  号:
主题分类: 服务对象: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2017/11/14
 
 
 
 
 
 
 
乐政办〔2017〕203号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都区创建国家、省级卫生城市(乡镇)
工作规划(2017—2021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乐都区创建国家、省级卫生城市(乡镇)工作规划(2017—2021年)》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

 

乐都区创建国家、省级卫生城市(乡镇)

工作规划(2017—2021年)

 

创建国家、省级卫生城市(乡镇)是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健康意识,打造“健康乐都”的一项重要工作。为继续做好我区卫生城市(乡镇)创建工作,巩固创建成效,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海东市创建国家、省级卫生县城(乡镇)工作规划(2017—2021年)》,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全国和全省、全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海东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办〔2016〕118号)、《海东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东政办〔2016〕126号)为指导,结合《海东市城市管理五年行动计划(2017-2021年)》(东政〔2017〕20号),扎实开展卫生创建活动及进一步改善有利于健康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为载体,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提升全民健康水平为目标,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依法治理、科学指导”的工作方针,广泛深入开展全民爱国卫生运动,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努力把乐都建成卫生、文明、健康、和谐的新乐都。 

二、工作目标  

按照“完善制度、狠抓基础、突破难点、强化督查”的创建工作思路,广泛开展创建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巩固和发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成果,进一步优化生产生活环境,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需求;着眼于抓基础发展、治难点长效,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环境卫生和公共卫生问题,基础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城市卫生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城市居民得到最大实惠。2017年至2021年,全区要上下联动,全民参与,全面开展国家、省级卫生城市(乡镇)创建活动,2017年底成功创建“省级卫生城市”,2019年底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2019年底,高庙镇成功创建“国家卫生2021年底,省级卫生乡镇比例达到53%(详见附件1)。

三、工作要求

创建国家、省级卫生城市(乡镇)是改善民生的基础工程,也是区政府提出的“三创建设”奋斗目标。区政府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确定工作目标,做好任务分解,形成各机关、团体、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爱卫办《省级卫生县城(乡镇)标准》《国家卫生县城(乡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积极开展创建工作,通过自查达标后向市爱卫会申报审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创卫机构。一是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国家、省级卫生城市(乡镇)工作领导小组。要形成“抓领导,领导抓”的工作局面,建立健全创卫组织机构,负责创建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等日常工作。二是按照职责分工,将创卫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成员单位,实行创卫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工作目标,精心制定创建实施方案,详细制定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层层分解工作责任,切实将创卫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大创卫的经费投入。根据创建《标准》的要求,区政府结合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确保所需经费合理有效使用。同时,要保证创卫期间专项经费的投入,为创卫工作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二)加强宣传教育,动员全民参与。一是创卫工作作为一项群众性活动,各成员单位要广泛发动群众,动员全民参与,增强群众卫生意识和环保意识,引导群众树立“讲卫生、爱清洁、爱环境”的良好风尚。城区主要街道、大型公共场所等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创卫广告和宣传标语。新闻媒体要紧密配合创卫活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创建卫生城市(乡镇)“人人有义务、个个有责任”的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创卫工作不作为和脏、乱、差现象,区政府要进行约谈问责并要及时予以通报。二是各成员单位要把创“卫生城市”与创“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工作相结合起来,定期进行督查,促进创卫工作的落实。

(三) 加大部门配合,落实各项任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创建《标准》,加大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各项创建工作。各成员单位既要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各项创建工作,也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各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全卫生创建工作。

(四) 加强考核督导,严格责任追究。区考核办要将创卫工作纳入各成员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按期完成任务、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行动迟缓、整改无明显成效的要及时给予通报。

附件: 1.海东市乐都区2017-2021年创卫工作计划表

2.省级卫生县城(乡镇)标准

3.国家级卫生县城(乡镇)标准

附件1:       

海东市乐都区2017-2021年创卫工作计划

区(乡镇)名称

创建类型

任务及时限

责任单位

乐都区

省级卫生区

2017年12月底前成功创建

乐都区政府

国家卫生区

2018年启动创建工作,2019年12月底前成功创建

乐都区政府

高庙镇

国家卫生镇

2018年启动创建工作,2019年12月底前成功创建

高庙镇政府

瞿昙

省级卫生镇

2018年启动创建工作,2019年12月底前成功创建

瞿昙镇政府

寿乐镇

省级卫生镇

2018年启动创建工作,2019年12月底前成功创建

寿乐镇政府

洪水镇

省级卫生镇

2019年启动创建工作,2020年12月底前成功创建

洪水镇政府

高店镇

省级卫生镇

2019年启动创建工作,2020年12月底前成功创建

高店镇政府

雨润镇

省级卫生镇

2019年启动创建工作,2020年12月底前成功创建

雨润镇政府

李家乡

省级卫生乡

2020年启动创建工作,2021年12月底前成功创建

李家乡政府

达拉乡

省级卫生乡

2020年启动创建工作,2021年12月底前成功创建

达拉乡政府

城台乡

省级卫生乡

2020年启动创建工作,2021年12月底前成功创建

城台乡政府

蒲台乡

省级卫生乡

2020年启动创建工作,2021年12月底前成功创建

蒲台乡政府

下营乡

省级卫生乡

2020年启动创建工作,2021年12月底前成功创建

下营乡政府

 


附件2:

省级卫生镇(县城)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镇活动。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有关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创建卫生镇工作纳入镇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镇带村,整体发展。

3.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创建卫生镇活动,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活动。

4.创建卫生县城,县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二、健康教育

1.县城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镇卫生院能够承担健康教育业务指导中心职责。

2.按照《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3.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中小学生的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80%,个人卫生习惯良好。

4.医院、卫生院、村卫生室(所)等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家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0%。

5.举办卫生知识讲座,定时播出健康教育节目,在主要街道、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或宣传板,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居民卫生知识知晓率≥65%,形成了良好的健康行为。

6.县城食品、饮食服务等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率和复训率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0%。

7.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无烟草广告。

三、环境卫生

1.镇规划合理,镇区道路路面平整,无裸露地面。下水道管网覆盖率≥70%,无堵塞现象。

2.垃圾中转站(桶)、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

3.有清扫保洁队伍,主要街道不低于8小时保洁。镇区垃圾袋装化覆盖率≥70%,垃圾基本日产日清,基本密闭储存、运输,密闭清运率达到85%。

4.县城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5.卫生责任制落实,镇容美观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现象。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管理良好。

6.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7.镇区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8.镇区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25%。路灯亮灯率≥80%。

9.镇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镇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四、环境保护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故。

2.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达到已批准实施的环境规划要求。已经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暂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85%。

3.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其他一般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90%。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达到一定人口规模且适合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要求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受人口规模限制或不适宜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生活污水要通过分散的小型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达到环境规划目标要求。

4.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贮存、处理。

五、病媒生物防制

1.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2.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3.县城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

4.通过综合防制,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鼠密度达标,蚊、蝇、蟑螂密度有一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六、卫生监督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镇区连续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饮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2.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自来水厂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3.各类饮食店、食堂、食品加工摊点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并运转良好,操作规范。制售食品过程符合卫生要求,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定型包装食品符合规定,无变质、腐败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原料。

县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4.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

县城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

5.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镇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7.县城普通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 疾病预防与控制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关资料齐全。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医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2.医疗机构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工作,法定传染病无漏报、迟报。县级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开设感染科,做好传染病人预检分诊工作。坚持肠道门诊制度,做好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3.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要求报告疫情,无瞒报、漏报现象,有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4.落实好免疫规划工作,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0%;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

八、社区卫生

1.县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2.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卫生楼(院)活动。

3.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

4.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乱排乱倒现象。

九、镇辖村卫生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均参合率高于所在省平均水平。

2.建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村卫生室(所),配置医疗用房、设备和人员,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3.30%的村建成州(地、市)级卫生村。

4.自来水普及率≥80%,卫生厕所的普及率≥50%。

5.村庄主干路硬化,支路平整。村容整洁,村内垃圾基本密闭存放,定期清理,柴草、杂物堆放整齐。无蚊蝇孳生的污水坑、粪坑。

6.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农户居室内外整洁,村民卫生习惯良好。

7.村内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无散放牲畜、家禽。

十、群众满意度

1.设立群众投诉平台,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

2.随机访问足够数量的当地居民和外来人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80%。

注:省级卫生乡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3: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乡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委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卫生创建工作纳入乡镇(县城)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乡镇带村,整体发展。

(三)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四)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县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五)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一)健康教育机构、网络健全,相关人员和经费足额及时落实。乡镇卫生院及防保机构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能承担起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的职责;社区、学校、卫生室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积极发挥作用。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通过学科教学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校健康教育开展率达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90%,学生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5%。

(三)医院、卫生院、卫生室(所)设置有健康教育宣传栏,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0%。

(四)乡镇、社区(村)、卫生院(室)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按照《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举办卫生知识讲座,向社区居民传播健康知识。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五)各行业结合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烟、心理健康和伤害预防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各类公共场所和各传播媒体设立健康教育宣传平台,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对卫生创建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积极开展控烟工作,无烟草广告,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并监督落实。

三、环境卫生

(一)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实施要求,路网体系完善,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污水暗管(沟)排放,县城下水道管网覆盖率≥80%,乡镇下水道管网覆盖率≥60%。

(二)公共厕所、垃圾桶(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点)、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建成区无旱厕。

(三)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有专门队伍,主要街道保洁县城不低于12小时、乡镇不低于8小时。乡镇建成区内垃圾容器化覆盖率≥80%,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清运,密闭清运率达到100%。

(四)县城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妥善处理,不产生二次污染。

(五)卫生责任制落实,镇容美观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现象。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功能分区合理,活禽售卖、宰杀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管理良好。

(六)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七)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八)建成区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30%,路灯亮灯率≥95%。

(九)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镇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四、环境保护

(一)建立了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了环境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二)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三)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达标排放率100%。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其中县城要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东、中、西部乡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要分别达到80%、75%、70%以上。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和易发生水体富营养化的平原河网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

(四)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理,医源性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五、病媒生物防制

(一)认真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二)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三)县城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

(四)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鼠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蚊、蝇、蟑螂密度至少有一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他项不超过标准的3倍。

六、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连续3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饮用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供水单位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具有有效许可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条件、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法规规范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卫生知识并掌握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三)食品生产单位不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现象。

食品销售单位无变质、腐败、假冒伪劣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的规定要求。

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和冷藏设备齐全,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并运转良好,食品原料和制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县城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0%。

(四)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规范要求。县城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当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

(六)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乡镇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七)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无注水猪肉和病死猪肉上市。集中生猪屠宰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无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现象。

(八)县城普通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传染病防治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关资料齐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3年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二)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健全的医院感染控制、疫情登记报告制度,对传染病、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报告和处理。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和专科门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感染科。

(三)免费实行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儿童建卡建证率≥95%;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接种率100%,幼托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四)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医疗服务秩序良好。

八、社区卫生

(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达到国家或省级有关要求,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二)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卫生楼(院)活动。

(三)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无非法小广告。

(四)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公共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乱排乱倒现象。

九、乡镇辖村卫生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高于所在省(区、市)平均水平。

(二)建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村卫生室(所),配置医疗用房、设备和人员,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三)30%以上村庄建成省级卫生村。

(四)自来水普及率≥90%,其中学校自来水普及率≥95%,定期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70%,其中学校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80%。

(五)村庄主干路硬化,支路平整。村容整洁,村内垃圾密闭存放,定期清理,柴草、杂物堆放整齐。无蚊蝇孳生的污水坑、粪坑。

(六)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农户居室内外整洁,村民卫生习惯良好。

(七)村内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无散放牲畜、家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