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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服务对象: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2017/6/18
 
 
 
 
 
 
 
乐政办〔2017〕83号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林业局关于乐都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区林业局制定的《乐都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乐都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为有效防范和应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及时控制和处置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为指导,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治,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方针,建立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控制,提升我区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治能力,防止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安全造成危害。

(三)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林业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理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严格检疫;坚持防控结合、常备不懈;坚持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坚持属地管理、地方政府为主。

(四)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青海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

(五)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区域内较重(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体系。成立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为总指挥,区发改、财政、公安、交通、农牧、气象、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乐都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区林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专家组由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人员为和省林业厅专家组成,并根据有害生物发生的种类,进行适时补充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

(二)工作职责

1.指挥部:负责全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控制工作;研究、协调、解决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理过程中的问题和区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请示和应急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快速控制灾情或疫情。

2.指挥部办公室(林业局):负责全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制定、落实、修订、防治演练、应急防治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的防治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3.指挥部专家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

4.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区林业局做好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争取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区财政应急处置经费,确保灾情及时得到控制。

6.区公安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带疫木材及产品的除害处理和销毁,协助灾区治安管理等工作。

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公安、林业局禁止疫木非法交易,配合林业局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防止疫木通过市场传播;把好涉木产品采购关,要求供货商依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

8.区农牧局:积极配合林业局开展林牧交叉地区有害生物灾害联防联治。

9.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监测和应急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有关气象信息。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预防体系。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基层林业站的作用,健全和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体系,加强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二)监测机构区森防站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查、取样,安排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对所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由省级林业部门组织鉴定,省级林业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鉴定中心鉴定。

(三)监测区域。根据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以及林分所处的自然环境和区域,将人流、物流频繁,林业有害生物容易传播的地区列为重点监控防控区;将生态价值一般区域列为一般监控区,实行分区分类施策。重点监控防控区为天然林区、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川水地区。一般监控区为防护林、退耕还林地、城市绿化用地、苗圃、花卉市场、木材加工及销售场所、厂矿企业、农电建设改造工地及周边地区。

(四)检疫管理。区林业局制定相应的措施,利用检疫站、木材检查站和植物检疫证书网络化管理等手段,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同时要进一步严格引种审批管理,积极开展引种前风险评估;从植物检疫信息系统获取调入我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数量、地点和用途,及时开展复检,杜绝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扩散蔓延。

   四、应急响应

(一)灾害事件的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

1.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发生林木病虫和人类交叉感染的事件;

2.由区外新传入我区的林业有害生物,在较短时间内可迅速传播蔓延,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

3.已在其它县(区)局部地区较小范围发生,目前尚无有效防治技术措施;

4.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省级补充检疫对象在我区新发生疫情;

5.本土某种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的50%以上;

6.林业鼠害发生面积10万亩以上,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的50%以上;

(二)灾害事件的分级。根据灾害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将灾情划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特别严重):由区外新传入我区的林业有害生物直接造成林木死亡,或国家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在我区内首次发现;对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省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造成重大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

Ⅱ级(严重):已入侵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或国家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50公顷以上,造成林木死亡率达10%至15%。本土某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5万亩以上,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50%以上,林业鼠害发生面积30万亩以上,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的50%以上。

Ⅲ级(较重):已入侵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或国家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100公顷以上,造成林木死亡率达5%至10%。本土某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3万亩以上,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的50%以上;林业鼠害发生面积20万亩以上,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的35%以上。

Ⅳ级(一般):已入侵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或国家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150公顷以上,造成林木死亡率达1%以上至5%。本土某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1万亩以上、林业鼠害发生面积10万亩以上,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的50%以上。

(三)应急响应

 1.一般林业生物灾害(Ⅳ级):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区林业局组织人员查看灾情,并邀请专家对灾情进行确认;灾情确认后,林场或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机构针对灾害程度和传播扩散程度做出封锁、隔离以及采取防治措施等有关决策,根据决策,实施应急防治措施,迅速扑灭灾情。同时,关注灾害的发生发展动态,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和反馈。

2.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Ⅲ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区林业局应迅速派区森防站人员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时间、地点、灾害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灾情控制工作方案,经区林业局核准后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安排部署相应工作,及时调集人员、物资、资金,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同时将疫情及防治情况报区指挥部和区政府,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区林业局要密切关注灾害的发生发展动态,根据灾情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必要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支持。

3.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Ⅱ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区林业局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赴发生现场,了解疫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并立即报告区指挥部,提出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建议,经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区指挥部负责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具体部署。区林业局要根据灾情需要和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开展灾害的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到达现场指挥,分析发生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协调交通、公安、邮政、通信、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开展应急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及时划定并封锁疫区的建议,并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实施疫区封锁,组织开展物资、设备的调集,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情除治情况,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Ⅰ级):Ⅰ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同时请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并按要求启动市级相关预案,在配合好市指挥部的同时,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Ⅱ级)步骤启动本预案。

五、信息共享和处理

(一)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局报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区林业局和国家级中心测报点是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森防专业技术人员是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责任报告人。

(二)通报与信息发布。经市林业局确定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事件后,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必须在5日内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县级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经市林业局同意,区林业局可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信息。涉及对外报道时,未经区政府和区林业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新闻单位的有关报道应事前经区政府、区林业局审核。

  (三)通讯。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通信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畅通,明确主要联络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

  (四)安全防护。在灾害处理过程中始终树立“安全第一和无公害”的思想理念,尽量采用仿生制剂等无公害农药,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防治措施以营林、物理、生物防治措施为主。使用化学药剂要远离水源和居民点,并做好宣传和预防中毒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五)应急结束。应急预案启动后,专家组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的评估,及时向区指挥部和区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实施防治的意见。根据专家组成员的意见,经区指挥部商请区政府后,由区林业局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六、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林业部门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向省指挥部报告,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根据区指挥部办公室的报告,区指挥部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应急预案启动和实施的有关情况报告。

(二)善后处置。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指导林业局开展灾后重建,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森林、林地,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七、保障措施

(一)通讯保障。区林业局应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和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二)经费保障。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需的财政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

(三)物资储备。建立区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备储运条件,安全保障的区域,区林业主管部门与药剂、药械企业建立密切联系,实行合同储备,根据需求,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物资分配。

(四)技术保障。区林业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省内外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订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五)人员保障。区林业局与人事部门要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同时要加强系统内有关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区指挥部办公室组建防治预备队。

(六)监督与演练。根据专家的意见和不同时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区林业局定期对辖区内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能力组织检查。同时。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除治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练,提高应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八、附则

(一)术语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病、虫、鼠、有害植物等林业有害生物。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对本地森林(林木、种子、苗木及繁殖材料)造成(或具潜在)重大危害的森林病、虫、鼠(兔)害、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灾害。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鼠、有害植物以及其他林业有害生物。

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业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发生后,要对该预案进行重新评估和修订,使其不断充实和完善,并经专家论证后报市政府和省林业局备案。

(三)奖励和责任。对在报告和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从事营林、育苗、木材加工、林产品经销、运输、使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等。

(四)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区林业局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