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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2017/6/18
 
 
 
 
 
 
 
乐政办〔2017〕79号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海东市乐都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乐都工业园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经研究,决定成立海东市乐都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任:张庆仁  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周    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马彦文  区公安局副局长

 员:沈晓栋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苟廷鹏  区安监局局长

        李林权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黄生钧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朝春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小英  区财政局副局长

       刘宏铎  区教育局副局长

     杨晓林  区民政局副局长

     严鹏举  区司法局副局长

     李军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小平  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时兴伟  区农牧局副局长

     李永红  区林业局副局长

     李菊香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副局长

     胥亚军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龙成林  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马国鼎  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熊增岗  区水务局副局长

     许国辉  区总工会副主席

     黄宗 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大队,黄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附件:1.海东市乐都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

      2.海东市乐都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25

 

 附件1:

海东市乐都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的方针路线,采取切实措施,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2.组织制定全区消防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指导各部门、系统、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督促落实,推动开展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4.组织开展全区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组织开展全区消防安全常态化检查和专项治理行动

6.协调解决全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消防队伍建设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7.对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8.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及抢险救援的处置工作;

9.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各相关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行业、系统、部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行业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工作成员单位间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加大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力度,做到联合执法信息互通常态化。

  (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消防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项目管理和规划制定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政策和规定;依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支持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二)区工业和商务局:按规定权限,审核工业和商业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重大项目技术改造投资工作,督促企业确保消防安全设施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督促工业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保障工业经济领域消防安全;指导有关企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火灾预防工作,参与协调处理本系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依法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的安全条件审查;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工作;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企业法律宣传教育内容,并组织实施;推动企业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开展商贸流通领域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指导做好各类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等大型经贸交流活动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落实现场防护措施;加强企业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区教育局:推动行业单位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开展本系统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将消防教育列入学校安全教育计划,督促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避险能力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场所的审批项目,不得批准。

(四)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和谐寺观教堂”建设内容,指导各地加强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加强教职人员、团体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五)区公安局(区消防大队):对全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监督执法工作,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参加政府统一指挥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多种形式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和训练组织引导消防科技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统计火灾损失;受理并调查处理有关消防安全的举报、投诉

(六)区民政局: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开展孤儿院、福利院、养老院消防安全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养老院、福利院等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灭火抢险救援中牺牲或致残人员做好褒扬抚恤工作。

(七)区司法局:定期开展本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教育内容,并组织实施。

(八)区财政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和保障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劳动就业人群的消防安全指导,提高就业群体的消防安全

(十)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和市级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消防规划,保证消防设施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按照批准后的消防规划预留消防规划用地;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检查;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年度发展计划,合理安排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城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加强城乡消防车通道、区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供消防车取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有效;负责指导村、镇(乡)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把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村容村貌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负责供热、供水和燃气等公用事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等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指导各级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人防工程及人防工程的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管。

(十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客货、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以及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定期开展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设施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参与大型灭火救灾演练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及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二)区农牧局: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纳入农业普法教育。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制定农村防火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农村防火工作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十三)区林业局:指导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做好林区及周边建筑、住户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宣传工作,防止村火上山、山火进村。

(十四)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推动行业单位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开展本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利用文艺演出、文娱活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有关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加强文化经营场所审批,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得批准;利用新闻媒体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舆论监督;积极研究改进文物保护单位的防火安全措施,指导相关单位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强化体育场馆消防安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大体育活动消防安全现场保卫工作;将消防安全纳入重点旅游景区规划、开发建设内容;与相关部门共同对旅游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定期开展管辖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参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将消防知识纳入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十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范畴;推动行业单位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开展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组织参与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区国土资源局:做好消防站、消防车通道等项目选址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并在用地计划上予以保障;做好全区城乡消防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十七)区环境保护局: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大型火灾及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救援现场的环境监测工作。

(十八)区水务局: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水上救援及灭火供水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十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开展本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加强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将消防产品纳入质量监督计划,定期组织抽查,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消防地方标准和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产品防火性能标准;负责消防设施中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特种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消防工作需要,负责组织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一)区总工会:指导各地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参与有关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列席单位工作职责

(一)中央储备粮平安分库乐都直属库、青海物资储备局251处、青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区供销社:规范各类物资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秩序;组织制定行业(系统)消防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加强对本行业系统企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协调解决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建立并完善本系统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扑救和善后处理。

  (二)中国电信、移动、联通乐都分公司:做好“119”“96119”等消防专用短号码的运维服务与技术支撑,确保受理火警和火灾隐患投诉举报信息畅通,确保群众拨打“110”报火警能够向“119”转警,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应急通信工作督促指导下属电信运营企业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宣传。

  (三)海东水务集团公司乐都分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制定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和制度,落实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对全区市政消火栓统一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将全区市政消火栓正常的维护、修理等费用纳入财政资金预算;每年对全区市政消火栓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护、保养。

  (四)其它区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和制度,落实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工作机制制定并落实本系统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开展本系统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积极消除火灾隐患;主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组织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经验交流;建立本系统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参与火灾事故的扑救和善后处理;指导下属的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建设,制定灭火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实施演练;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


附件2:

海东市乐都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

1.消防安全委员会在主任主持下研究、部署全区消防安全工作;

2.消防安全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报请主任决定。特殊情况下,消防安全委员会可由主任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召开,也可应成员单位要求适时召开;

3.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或办公室可因消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请求召开相关专题会议。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出席或列席会议,并参与研究有关议题; 

4.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议题、议程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拟定,报主任审定。消防安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重要专题项目的实施情况,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5.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加强沟通和协调;

6.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或联络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须经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指定本单位一名负责同志代替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