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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服务对象: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2017/6/18
 
 
 
 
 
 
 
乐政办〔2017〕77号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民政局关于海东市乐都区政府购买机构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民政局制定的《海东市乐都区政府购买机构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2

 

 

海东市乐都区政府购买机构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区民政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4〕74号文件)及《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实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办〔2015〕16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购买内容

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主要为符合条件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

二、购买主体

机构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区民政局。

三、承接主体

符合《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4〕7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准入条件)文件的相关规定,取得《青海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经过注册或备案登记的城乡基层老年协会具备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资格。

四、购买方式

根据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项目,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数量、质量,并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相关服务。

五、资金来源及支付标准

政府购买机构养老服务所需资金为财政专项。政府购买机构养老服务标准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老年人每人每月180元。政府购买机构养老服务资金由区民政局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给承接主体。

六、购买程序和要求

(一)编报年度购买计划。购买实施主体要按照区政府的部署,根据审核通过的服务需求、部门预算安排以及本单位实际,合理确定年度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审批。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标准、项目预算等。

(二)公开公示。购买服务计划及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购买实施主体要通过主流媒体、网站主动向社会详细公开需购买的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标准、对承接主体的要求、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让承接主体能够充分了解和参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三)选择承接主体。购买实施主体应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服务项目,应当遵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组织采购,并注重考察承接主体的服务价格和服务质量。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参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严禁转包行为。

(四)签订购买合同。购买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价格、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五)组织实施。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购买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并在年底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七、购买范围和运营模式

结合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对高庙镇敬老院、洪水镇敬老院、瞿昙镇敬老院实行公建民营模式;为减轻政府风险,提高服务效率,将以上三个乡镇敬老院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政府购买方式交由专业社会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由社会组织进行专业管理和服务。政府供养的城乡“三无”老人优先入住,政府按人头付费。空余床位,交由社会组织经营。设施的所有权不变,经营权归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承担运营成本、自负盈亏。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由于政府购买机构养老服务具有相对固定性和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为了确保养老机构的安全稳定,可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按照一买多年的需求进行购买,并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府购买合同;经营期限内,对于工作严重失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影响恶劣、被媒体曝光、有效投诉及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承接主体取消经营资格。

八、绩效评价

建立由财政、民政和老龄部门、养老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机构养老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健全完善《海东市乐都区政府购买机构养老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及《考评细则》。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更侧重受益对象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选择购买养老服务承接主体、编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与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监管机制

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服务完成后,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