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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2017/8/17
 
 
 
 
 
 
 
乐政办〔2017〕101号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都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及办公
业务用房项目新增地块征地方案的通知
 

碾伯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乐都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及办公业务用房项目新增地块征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

 

乐都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及办公业务用房项目新增地块征地方案

     为顺利推进乐都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及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土地征收工作,加快工作进度,全面完成项目征地工作任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阳光操作、强化监督、和谐征地”的思路,统一标准,严格征地工作程序,不断提高征地工作质量与效率,全面、有序推进征地工作,圆满完成征地各项工作任务。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征地。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征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积极推进征地工作,全力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阳光征地。坚持公开透明,将征地补偿政策、补偿标准、补偿方案、评估单位及负责人、评估结果等情况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规范征地行为。

(三)和谐征地。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听取被征地户对征地工作的基本要求,耐心倾听被征地户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被征地户的实际困难,保证征地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组织领导

原朝阳山片区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和朝阳山片区征地拆迁现场指挥部人员职责不变,工作变动的按相应调整人员递增。

领导小组成员为各相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征地拆迁工作进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局,李积录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协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向领导小组报告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和工作进度;协调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核实征地拆迁小组的征地面积;补偿安置费用的发放;负责培训参加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

四、征地拆迁项目、时限要求、安置原则

(一)乐都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及办公业务用房项目

(二)时限要求

责任单位必须于2017年7月10日前完成其责任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丈量登记、汇总、造册、公示、补偿费发放;征地协议、征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地上附着物清理及房屋拆迁工作。2017年7月20日前房屋及其附着物拆除完毕的农户,一次性发放快迁费7000元;2017年7月30日前房屋及其附着物拆除完毕的农户,一次性发放快迁费5000元;2017年7月30日后房屋及其附着物未拆除完毕的农户不予发放快迁费,并将依法强制拆除。

(三)拆迁安置原则

采用集中安置方式,安置地点:瑞丰小区。

五、征地范围、工作组责任分工及登记丈量范围

(一)征地范围

红线范围内涉及碾伯镇七里店东村约2.88亩土地,其中集体农用地1.2795亩,建设用地1.6005亩(实际面积和宅基地付数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责任单位及登记丈量范围

责任单位:碾伯镇

负责完成红线范围内约2.88亩土地的丈量登记、汇总、造册、公示、补偿费发放;征地协议,地上附着物清理工作。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朱得鹏

长:祁利德

 员:碾伯镇按需抽调

村干部2人

国土局1人

林业局1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责任区域内征地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重要性,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一个征地拆迁项目,一名责任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个工作小组” 的 “四个一”要求,落实征地大会战工作责任制,逐层把征地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在实施过程中,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做到“四个亲自”,确保“六个不”,即: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处理;不回避矛盾、不上交矛盾、不激化矛盾、不影响进度、不延误开工、不发生群体事件。  

(二)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征地事关全区发展大局,必须凝聚力量、齐抓共管、共同参与。责任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强力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区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推进。

(三)注重工作方法,维护社会稳定。参加征地工作的领导、干部要将有关政策学好、吃透。在征地工作中要注重工作方式、方法,把稳定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对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要进行全面排查,了解掌握群众的动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严肃工作纪律,依法开展征地。工作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规范征地工作程序,严格按政策办事,统筹兼顾征地各方利益,切实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在征地工作过程中随意向群众许诺,乱开“口子”,严禁与被征地户恶意串通、故意加大征收征用数量,对征地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利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大张旗鼓地开展征地宣传动员工作。一方面,要向群众宣传解释好征地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众的认可、支持和配合;另一方面,要通过榜样作用带动其他群众积极配合征地工作。同时,要严格依法履行好相关法定程序,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逐项、逐户核实土地、人口数量,落实各项补偿政策,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广泛地宣传和动员,尽力扫清群众思想障碍,推进工作高质高效快速开展。

七、政策标准及集体土地及附着物补偿费发放

(一)政策标准征地过程中涉及相关事宜按青政〔2015〕61号、原海东行署办公室印发的东署办〔2013〕53号、东署办〔2013〕54号文件及乐都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乐征办〔2013〕01号、乐征办〔2013〕02号、乐征办〔2013〕03号、乐征办〔2013〕04号、乐征办〔2013〕05号、乐征办〔2014〕03号和乐国土资[2014]170号文件执行。

(二)集体(村、社)土地及附着物补偿费发放途径村、社集体土地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经责任单位丈量登记、造册后,上报审核组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在村、社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将土地及附着物补偿费用转入村委会在乡镇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设立的专用账户,由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管理,使用时由村、社制定可行的方案及90%村民代表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