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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服务对象: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2017/5/16
 
 
 
 
 
 
 
乐政〔2017〕32号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都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乐都工业园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9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759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对党绝对忠诚,坚决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绝对一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聚焦“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按照省委“四个转变”治青理政新理念,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加快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进程。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开放、开拓创新,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坚持廉洁从政、务实高效。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职责,务实为民,严守纪律,勤政廉洁。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区长报告,由区长向区委书记汇报。

第九条 区政府办主任在常务副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和区长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区长出访或较长时间离开本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各局(委、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领导本部门工作,并向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报告工作。

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区监察局、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监察、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独立行使行政监察、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调控方针政策,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扩大开放,实施创新驱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不断优化公共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四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六条  不断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服务平台建设,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七条 严格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深入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倡导健康、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进节能减排,强化污染治理,建设生态文明。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要求,适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并报市政府及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行政执法,健全规则,完善程序,规范裁量权,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将调查研究、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十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全局性工作,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上报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和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充分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方便公众知情、便于公众监督的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深化政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乐都政务服务中心等平台,实施政务公开。加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提供更多的网上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提案。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相关部门应依法按程序应诉答复,区人民政府区长应按照相关规定出庭应诉,区长外出时应委托常务副区长或主管副区长出庭应诉。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公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公众来信,研究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落实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及区人民政府其他决策部署事项的督促检查,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依法行政、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注重对科学发展中重点领域的考核评价,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区人民政府部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研究问题必须严格遵循党的领导原则,始终突出党的核心地位。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

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主要研究的问题有: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安排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工业园主任和监察局局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讨论向上级和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需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研究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审议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

区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二)区长、副区长互相通报和衔接工作;

(三)其他日常政务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办公会上各副区长汇报上两周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和下两周工作计划。

第四十一条 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协调或审核后汇报常务副区长,由常务副区长提出召集会议,常务副区长无法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常务副区长汇报区长后由区长提出召集会议,区政府办统筹安排会务工作。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区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汇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同意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二条 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区政府办公室应在会前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分管副区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无实质性内容和明确意见或未经充分协调的事项,不列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先由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初审。

第四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需向区长请假。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区长报告。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长或由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不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乡镇主要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召开全区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全区性工作会议要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省、市、区有关规定。除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公文应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多头报送。紧急特殊情况确需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公文,签批之后应及时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

第四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间意见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人民政府协调或决定。

第四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人民政府领导转请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

第四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区长签发;区人民政府工作中一般事项发文由分管副区长签发,重大事项发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区长签发。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区长签发。上报上级部门的各类文件由区长签发,区长不在时,由常务副区长签发。

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完整日期。对批办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阅知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条  切实精简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区人民政府批转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无新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第五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公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紧急公文急事急办,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离开本区出差、学习、休假,须提前1天向区长请示报告后,再向区委书记请示报告并批准后方能离开,并告知上级组织部门和区委组织部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要及时请示或报告。

第五十五条  各乡镇长离开本区出差、学习、休假,须提前1天报请区长同意,并由乡镇政府办公室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备案。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须及时请示或报告。

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区出差、学习、休假,须提前1天报请区委书记同意,并报告区长和分管区领导。再由各单位办公室向区委办、区政府办书面报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须及时请示或报告。

第五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经济社会发展信息,紧急事项等,要按有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依程序发布,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值守应急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以及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的数量、时间和规模,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规范和改革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基层单位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第六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不限制企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下级政府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不到高速公路口或辖区边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六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下级政府和基层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内外事活动安排,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授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