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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2015/4/21
 
 
 
 
 
 
 
乐政〔2015〕28号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都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实施细则的通知
 

 

LDFS08-2015-0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乐都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3


乐都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20147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城乡临时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区政府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乡镇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和上报等相关工作。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的原则。区民政部门应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和贫困程度实行分类救助,以“救急救难”为主,突出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的特点。

(三)坚持统筹兼顾、城乡一体的原则。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实行城乡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城乡一体,整体推进。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区民政部门、各乡镇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五)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临时救助主要是针对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的暂时困难给予一次性救助,鼓励、扶持救助对象尽快脱离困境,鼓励救助者通过劳动自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条件。

(六)坚持社会参与、互助互济的原则。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发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互帮互助、定向捐助等活动。

  三、救助对象

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四)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五)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救助标准

为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合理原则,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统一按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358/月)。

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6月确定,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对其中计算结果超过2万元的,统一按最高2万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困难家庭或个人享受临时救助需事先提出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各乡镇负责本辖区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及时进行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政府应当协助其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工作,应由乡镇政府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 具体办理。

(三)审核。各乡镇要成立临时救助核查小组,由核查小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的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可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救助原因、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和家庭类型。对临时救助申请家庭逐一审核后,由乡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后按审批程序审批或向民政部门上报。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四)审批。区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接到乡镇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办结审批手续。具体的审批方式为:1.对救助金低于500元(含500元)的,区民政部门委托乡镇政府根据下拨资金数额进行审批发放,并将审批发放情况每月上报区民政部门备案。2.对救助金在500-3000元(含3000元)的,由乡镇政府审核后根据分配的资金指标提出建议后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发放。3.对救助金在3000-5000元(含5000元)的,由乡镇政府调查上报区民政部门核实审批发放。4.对救助金在5000元以上的,区民政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前须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

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由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

(五)应急救助。对情况紧急的,区民政部门启动应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会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的方式,为困难家庭提供及时的基本生活救助。

六、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也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但一般不予提倡,对于确实需要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并及时提供转介。

  七、资金管理

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原则上区级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不低于上年省级补助资金的20%。临时救助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区财政、民政部门落实好临时救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定期督促、检查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每半年一次)。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八、 保障措施及责任追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区民政局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切实将落实本细则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核查小组,充分发挥乡镇及相关部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作用,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确保求助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九、有效期限

本细则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