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有序开展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 依据《条例》第四条,县政府办公室为县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县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县政府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县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县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政府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县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县政府办公室内部职责 (一)法制局:组织编制县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协助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受理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依据《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二)机要室:对于县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乐都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内容和县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在“乐都县政府办公室政府门户网站()”法定期限内负责公开,并维护和更新县政府政府 信息公开(依据《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及时清理县政府的政府信息;受理并按法定期限和程序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业务(依据《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七、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三、县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档案局(馆):设置县政府及各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依据《条例》第十六条)。 (二)县监察局:负责对县政府及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事项进行处理(依据《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三)县广播电视局:县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乐都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通过电视、广播报道的方式公开,便于群众知晓(依据《条例》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