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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乐都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http://www.jyschl.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5/4/17 15:16: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定,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乐都区政府办公室编制了《海东市乐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如有临时变化,将适时更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乐都政府办公室政府门户网站()查阅(地址:古城大街50号)。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海东市乐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海东市乐都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古城大街5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972—86227893   

二、公开内容
  1、领导之窗;2政府文件;3、组织机构;4、发展规划;5、工作业务;6、政府会议;7、实事项目;8、应急管理;9、人事任免;10、采购招标;11、统计数据;12、政务要闻;13、部门综合信息;14、行政许可证信息。
  、获取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分为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政府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乐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指定地点公开和档案局档案中心查阅三种公开方式。
  网上公开网址:乐都政府办公室门户网站(
  指定地点公开:海东市乐都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时间为工作日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72—8622507
   区档案局查阅:档案局(政府办公大楼楼),公开时间为工作日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72—8622335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要求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政府申请获取。
  1、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政府认为不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2、受理机构
  政府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业务科室为:海东市乐都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
  联系电话:0972—8625478

  传真号码:0972—8622507
  邮政编码:810700
  电子邮箱地址:
  3、提出申请
  填写《乐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领取,也可在乐都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乐都政府办公室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确认发送。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政府办公室,当场提申请。填写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件编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的提示。
   区政府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政府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进行登记,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要经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政府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政府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区政府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的几项独立请求的,政府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乐都政府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依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信息检索、邮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四、监督和申诉

  (一)申请人认为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投诉
   (二)申请人认为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