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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都区“民转刑”案件预防对策的思考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http://www.jyschl.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5/1/30 15:42:48    

副区长冉东升 

“民转刑”案件是指因邻里之间、婚姻家庭、社会生活、经济纠纷等民间纠纷激化而引发的刑事案件。近年来,乐都区虽然此类案件在刑事发案总数中所占比重并不高,但危害大、影响坏。仅201318月份,全区发生5起影响较大的“民转刑”案件,尤其是进入78月份,全区接连发生3起由家庭矛盾或婚恋危机引发的命案,特别是“7.28”、“8.132起命案带有极端暴力倾向,均导致3人死亡,而且作案手段具有暴力性、残忍性和案件后果严重性的鲜明特点,在全区乃至全省引发了人们的高度关注,严重影响了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据此,针对当前的现象,我对乐都区2013年发生的“民转刑”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就当前我区“民转刑”案件的特点及预防对策浅析如下:

一、2013年全区“民转刑”案件发案基本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乐都区共发生因民间矛盾纠纷、婚姻家庭、经济纠纷等引发的刑事案件62起,约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特别是去年发生的两起现行命案全部是因家庭婚姻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的血案。一方面是婚恋双方分手,犯罪嫌疑人临时起意报复杀人。71719时许,犯罪嫌疑人赖某某长期与被害人童某同居,后二人感情发生裂变,童某不愿意与其继续往来,嫌疑人遂持刀将被害人童某杀死。另一方面是婚姻关系不稳,家庭不和谐,犯罪嫌疑人蓄意制造命案。727日晚,由于长期婚姻纠纷积怨成积,事先经过充分准备和策划,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其经营的餐厅内将妻子李某某及年仅4岁的儿子杀死,割下头颅,装入车内水桶,又驾车前往湟中县拦隆口镇民族村,将内弟李某从家中骗出后杀害,后卧轨自杀。812日晚,因妻子长期离家出走,夫妻感情遭到严重挫伤,犯罪嫌疑人祁某某携带一把砍刀,潜入马厂乡孟家湾村其妻娘家,杀死3人、杀伤2人,并点燃房屋后潜逃。
  
二、引发“民转刑”案件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导致我区“民转刑”案件频发的直接原因多数是家庭矛盾、邻里不和、男女关系等问题。上述案件的发生,既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其发案规律特点可以概括为: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矛盾未得到及时调处和化解,从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积怨日益加深,由量变引起质变,造成问题升级、矛盾激化并引发刑事犯罪。经过进一步分析发现,之所以存在大量引发或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的社会矛盾,具体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原因:                        

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增多。当前,随着经济转型、利益调整,历史问题与新生问题、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互交织,社会进步与社会代价共存,社会优化与社会矛盾并生。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如果发现不及时,处置不得当,就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

(二)消极思想情绪在一定范围内滋生蔓延。因为贫富差距加大、利益冲突加剧、弱势群体生活困难等社会问题,少数人由于经济、婚姻、家庭等原因导致利益受损、生活受挫、心理失衡,产生抱怨、忧郁、绝望等不良情绪和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等不良心理。

(三)矛盾纠纷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部分群众特别是偏远山区群众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观念比较淡薄,认识问题缺乏理性,处理问题容易冲动,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权利,发生纠纷时往往采取一些过激手段来发泄不满,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四)传统思想道德的约束力有所淡化。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一些人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逐渐发生变化,形成了片面注重现实利益,轻视社会道德的不良思想倾向。特别是少数人因为理想与现实、需求和满足之间的强烈反差,精神受到强烈冲击,自私自利、见利忘义、人际关系冷漠、社会和家庭责任感下降等道德问题日益凸显。

高额彩礼成为贫困家庭的巨大负担在我区乃至我省广大农村地区存在着结婚时送彩礼的习俗,而且送彩礼之风水涨船高,尤其贫困山区农村家庭收入较低的今天,一笔彩礼一般都在10万元以上,有的高达15万。为了娶媳妇,许多家庭东借西凑,负债累累。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好,生活稳定还好,但一部分人结婚后夫妻感情不和,一部分妇女离家出走不知音讯或离婚,使得男方家庭人财两空,直接成为“民转刑”案件的导火索。

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一些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的工作还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矛盾纠纷疏通渠道少,社会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在当前形势下,虽然我区在各乡镇、街道、社区相继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实际工作中也有效化解了一批社会矛盾。但通过对一些“民转刑”案件的深入调查发现,由于种种原因,大部分农村基层治保、调解组织“名存实亡”。治保、调委会主任大都是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成员兼任,治保成员也多数是挂名,多数村委会的综治维稳办、人民调解委员会、治保会等多个组织“一套人马,几块牌子”,形成了“将管多头,将多兵少,一人多职”的不合理格局,实际工作难以开展。在城镇社区中,大多数社区无办公用房,无专职工作人员,大多数社区工作人员为临聘人员,不但流动性大,而且待遇偏低,网格化管理难以落实。二是大多数基层组织联动不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各自为政,对出现的矛盾纠纷只要不出大事,就能推就推,能拖就拖,能躲则躲,久而久之,失去了群众的信赖。矛盾纠纷产生后,当事双方不愿寻求第三方介入进行调解、疏导,协商化解,最终靠武力解决,形成恶性升级。三是群众工作不够扎实。近年来,各相关部门不定期地开展了一系列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工作,但工作往往浮在表面上,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不够,触角延伸不深,对家庭经济、婚姻关系等内部矛盾的排摸掌握不够。客观上家庭内部矛盾比较隐晦不易暴露,主观上基层相关部门对此类矛盾因量大人少、事务多而关注不够。四是普法教育不到位,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近年来,虽然我区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实效性不强,一些群众法制观念仍然十分淡薄,几近法盲,往往因无端小事便大动干戈伤人害命。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人们的价值取向发生变化,注重现实利益,轻视文化教育,特别是缺乏法制道德教育,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偏差,自控能力较弱,容易冲动,往往采取一些过激的手段处理问题,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三、有效防控“民转刑”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民转刑”案件的成因是多方面的,预防和控制“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必须多措并举、综合施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观念。法制宣传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增强全民法制意识,促进公民知法、守法的有效措施。针对社会转型期大量社会矛盾不断凸显的实际,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法制意识、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提高与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预防“民转刑”、“ 刑转命”案件的良好氛围。一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宣传、文化、司法、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和社区、村(居)委会、乡镇综治机构要建立起经常性的工作联络机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社会宣传资源,通过案例警示、散发宣传资料、文艺演出、新闻报道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工作,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知法、懂法、守法的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针对命案犯罪嫌疑人2535岁的青壮年居多的特点,对发现的过激行为及苗头,要快速启动疏通渠道,采取结对疏导、心理感化等措施,查找分析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及时加以引导和教育,严防激化。二要大力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各基层派出所、司法、法庭、民政、妇联、团组织等要创造条件深入村社、学校、厂企、街巷,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广泛宣传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特别要突出重点,把中青年农民列为重点对象,宣扬正确的婚恋观,加强家庭美德、伦理道德、社会公德教育,倡导和睦亲情、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家庭观,教育群众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及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反对家庭暴力、婚外恋等不良社会风气和不道德的社会现象,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升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婚姻感情问题。三要针对命案和治安防范,围绕可防、可控、可降的工作思路,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法律,以“以案说法”座谈、宣传栏、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农村、社区群众树立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识,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同时,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活动,适时开展评选 “五好家庭”、“十佳农户”、“贤惠婆婆”、“贤惠媳妇”等活动,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家庭美德。四要加强信息沟通汇报制度。基层派出所、法庭、司法及乡镇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对掌握的家庭矛盾纠纷信息,在先期做好教育疏导工作的同时,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综治等部门及时反馈,在明确各自分工的同时互相协作,共同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对有恶化迹象较为明显的矛盾纠纷,在综治部门的牵头下,组成强有力的调解班子,采取强力措施尽早做好调解转化和回访复核工作。五要在基层村、社(区)中建立信息员队伍,将乡镇政府包村干部、村官、村(居)委干部纳入信息员队伍,统一工作任务和工作规范,统筹经费和酬薪保障,在组织形式、工资报酬上给予政策扶持,制订科学严谨的考评体系,延伸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触角,多渠道收集、掌控各类信息,提升矛盾纠纷排查效率,坚决防止各类矛盾隐患持续发酵。

(二)加大预防调处力度,及时妥善地预防和调处各类社会矛盾。“民转刑”案件大多数是由矛盾纠纷引起的,纠纷在发生、发展、恶化的过程中,有其发生、发展和升级的时段。矛盾纠纷排查是预防和控制“民转刑”命案发生的重要基础,党委、政府和综治部门要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作为评判平安建设成效的重要考核指标,按照“发现在早,干预及时,控制发展,消除隐患”原则,切实加强对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一要由综治部门牵头,组织基层派出所、社(居)委、司法、法庭、妇联、土管、民政、团委等部门进行综合治理,形成整体合力。各部门要始终站在化解一起矛盾纠纷就能预防一起命案的高度,经常性的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定期不定期深入村社、居民楼院,广泛收集矛盾纠纷信息,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并建立排查责任档案,主动做好矛盾梳理和源头排查化解工作。二要推动落实农村、社区矛盾纠纷调处责任,把矛盾纠纷预防和排查化解作为基层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考核。各基层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统领一方的职能作用,动员和组织公安派出所、基层法庭、民政、司法、国土、妇联、团委、村委为成员单位,进行联合捆绑,合理划分管段和片区,深入走访居民群众和企业单位,做深、做细对个体和家庭矛盾的排查,及时发现夫妻关系紧张、男女交往复杂、经济矛盾突出等有可能引发尖锐矛盾冲突的各类隐患。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理性平和地解决问题,依法为弱势、受害方伸张正义、维护权益,以有效减化矛盾、控制冲突发展,最大限度降低矛盾激发、恶化机率。三要分类管控,整体联动,源头预防。按照分级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限期办结的原则,依据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进行分类梳理,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承办责任,能解决的尽快解决,能调解尽早调解,最大限度地预防“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要积极推动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对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矛盾纠纷,由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或协调会议,专题分析研究,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和轻重程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对于涉及地界纷争的,由国土部门牵头,其他各成员单位整体联动,协作配合,共同协调解决;对于涉及婚恋家庭纠纷的,由民政部门牵头,其他各成员单位齐心上阵,密切配合。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着力完善村治保调委会调解、司法调解、法庭调解、派出所调解、信访部门调解“五位一体”的调解工作体系,注重发挥乡镇“调解中心”的作用,做到各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形成及时有效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四要解决突出问题。要坚持“一个问题、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包到底”的做法,确保排查出的每个矛盾和问题都有明确的解决办法和途径,都有明确的解决时限和要求,都能给群众一个明白、明确的答复。五要畅通渠道,快速介入,减少诱因。矛盾纠纷引发命案是矛盾产生、矛盾持续积累、矛盾激化突发命案的过程,有其发展升级的时段。必须抓住这个时段,打好时间差,做到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努力减少诱发命案因素。首先是畅通渠道。民意表达不畅或得不到应有重视是导致犯罪嫌疑人选择极端方法解决问题的重要原因,对此,在规范村级调委会、镇级调处中心的同时,必须严格落实同步接访、包案调解、带案下访、案件回访等工作制度,畅通群众诉求通道,化解信访隐患,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首办环节。其次是快速介入。当前,因矛盾纠纷引发的严重暴力案件居高不下,公安、检察、法院三部门要既注重执法效果,又注重社会效果。对执法办案、接出警等工作中发现的矛盾纠纷,要采取相应对策,超前思考,提早介入,及时制止事态的发展,把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再次是有效干预。对因感情、家庭、邻里纠纷多次长期调解无效、扬言报复的重点人员,特别是那此性格孤僻、人格缺陷、行为反常的危险分子,公安机关要会同司法、法院等部门和乡、村组织,强化动态管控,注重心理疏导和应急心理干预,想方设法帮助其重塑生活的信心,走出心理困境,解开心结,放下包袱,坚决打消其铤而走险的念头。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矛盾纠纷化解职责。要在各乡镇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对接联动的“三调联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在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乐都中的作用。各基层综治部门要加强自身工作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同时,司法、法庭应定期向基层提供典型案例,举办法制讲座,每季度向镇、村、社区通报涉诉纠纷情况,总结剖析基层矛盾纠纷类型,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定期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做到普法教育与扶贫相结合,与职业劳动技能培训相结合,与家庭美德教育相结合,积极向群众灌输法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婚姻观,抑制索取高额彩礼的恶习,减轻群众负担公安部门要以110指挥中心为龙头、以派出所为骨干,对因家庭矛盾引起的报警求助应先期直接进行调处,坚决不能推诿。对于因地界、水利等问题引发的打架斗殴案件,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及时组织法庭、土管、水利等相关部门联合调解,力争一次性解决引发矛盾的根源性问题,让群众少跑路,节约执法成本。妇联组织通过送法下乡、知识讲座等形式,宣传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平安家庭”创建相关政策,宣传婚姻家庭法律政策,为妇女群众提供积极健康的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对于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要在政府部门的牵头下,公安、司法、妇联、法庭、信访、土地、民政等部门齐头上阵,建立起有效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合作机制,确保一步到位,不留后患。尤其对矛盾纠纷中涉及的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理、权益受害者一方物质和精神补偿、误工费和营养费等实行一次性补偿完结,力争把矛盾纠纷彻底解决,既减少执法成本,又减少群众的诉讼成本。

(四)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建立网格化动态管理机制。一要从抓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入手,提高群众工作能力。要将民调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部署、同督导、同考核,努力形成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分工配合的良性互动工作局面。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及时调整充实基层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领导班子,在各乡镇成立强有力的专门调解机构,配强配齐警力。派出所、司法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及时调整充实农村、机关、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治保、调解组织,将治保、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报酬和待遇,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考核。要把那些政治和法律素质高、在群众中有威望、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吸纳到治保、调解组织中来,同时,每年组织开展法律、政策知识和政治素质培训,定任务,教方法,讲原则,议措施,定期组织开展疑难纠纷调解会诊,提高治保、调解组织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治保会、调委会充分发挥调处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做到小事不出社,一般事情不出村、社区,矛盾不上交。三要善于理顺调解程序。处在基层最前沿的社区、村级治保会首先要对掌握的家庭婚恋引发的矛盾,及早介入,先由村、社(区)调委会调解,稍有疑难的由调解专门机构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充分利用法、理、情开展说服教育,进行心理疏导。对重大矛盾纠纷,提请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或协调会议,专题分析研究,共同协调解决,确保小矛盾不出社区、村,大矛盾不出乡镇,切实将各类矛盾纠纷发现在初期、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大力推行网格化管理新机制。在农村要配齐配强专职治安联防队和治保会,在城镇要充实完善社区治安联防队和治保会,做到基层治保、调解、普法、帮教、联防“五位一体的综治组织健全,有办公场所、有牌子、有专人、有制度“四有”,人员、任务、责任、制度、报酬“五落实”。要对农村和社区居民事务实行精细化、信息化服务管理,每一名工作人员都要熟知管区内巷道、楼层居住户、家庭人员、年龄结构、主要收入、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等基本要素,把“人、地、物、情、事、组织”等因素融入网格中,以民意需求为导向,加强和创新社会事务管理,将农村和社区建设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五要建立健全民调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负责、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导致发生恶性杀人案件等严重后果的,要根据属地管辖和职责划分,坚决追究有关基层党政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打击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公安机关要在日常治安管理中,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控管和帮教,对性格偏执、精神病人和可能铤而走险的人员等危险人群强化控制,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落实到基层干部、家属等“看人”措施,进行跟踪控制、专人管教,严防其滋生事端,进一步筑起预防“民转刑”案件的防线。要加大重点物品的管理和查禁力度,持续开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等专项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分子借以违法犯罪的工具。要注意发现那些恃强凌弱、胡作非为的市霸、矿霸、村霸等,坚持露头就打,除恶务尽,绝不能使其形成气候,祸及一方。对已发生的“民转刑”案件,要及时查证和审理,依法从重从快公开处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从快报捕起诉,同时要在各类媒体上公开报道,以案说法,以儆效尤,震慑犯罪,教育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