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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http://www.jyschl.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5/6/15 14:18:16    
青政办[2015]10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8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2015年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统筹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强化制度机制和平台建设,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深入推进依法治省、深化依法行政的相关要求,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就业、财政审计、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价格和收费、信用等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同时,推进以下领域信息公开工作:

  (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进一步推进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的公开。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对于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省编办牵头落实)

  (二)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除涉密信息外,支出预算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等重要事项按项目按地区公开,并作出说明。做好各级政府部门预决算公开,积极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公开。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各级政府预决算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的基础上,对下转移支付预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并公开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各级政府部门预决算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的基础上,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逐步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按照《青海省“三公经费”支出公开管理办法》规定,定期公开省本级“三公经费”支出总额及分项预决算数,并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同时,督导省级预算部门公开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并附带相关说明。市(州)、县财政和所属预算部门按照统一部署比照进行公开。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制度政策、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和对供应商不履约等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采购当事人违规信息等。按照政府债券发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省财政厅牵头落实)

  (三)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一是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政策信息、年度建设计划和完成情况信息的公开工作。同时,督促指导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及退出等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信息及年度管理运行情况,及时公开推进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相关政策信息及本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有关资质、人员、项目信息、督查情况通报及处罚信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落实)二是做好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公开工作,重点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推进全省范围的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时公开征地政策和征地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落实)三是督促指导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全面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公开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落实)

  (四)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重点围绕铁路、城镇基础设施、节能环保、农林牧水、土地整治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且涉及财政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做好推进审批、核准、备案等项目信息的公开工作。在资金申报阶段,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建设业主单位、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及投资概算等)、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项目批复文件、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资金预算等;在招投标阶段,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信息,公开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检查、资金管理、验收等项目实施信息的公开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阶段,公开受托投资评审机构或财政部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意见(包括项目实施、合同执行、资金使用、审定投资及后评价报告),公开财政部门批复文件。(省政府相关部门分别落实)

  (五)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公开。一是做好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开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待遇支付情况和水平,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等信息。及时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辅助器具目录等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落实)二是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重点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救助实施过程公开,加大救助政策、救助对象人数、救助标准、资金支出等信息公开力度。(省民政厅牵头落实)三是推进教育领域信息公开。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推动高校重点做好录取程序、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实行考试加分考生资格公示工作。推动高校制定财务公开制度,加大高校财务公开力度。(省教育厅牵头落实)四是深化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推动各类医疗机构全面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药品价格、服务收费和专家信息,定期公开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次均门诊和住院费用情况,通报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基药目录品种使用比例、抗菌药物使用比例等临床用药指标。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省级集中招采,及时公示招投标等相关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开全省法定传染病疫情概况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结果,提醒公众防病注意事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遇有突发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及时发布应急处置、医疗救援、疫情监测以及后续处置等相关信息。(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落实)

  (六)推进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做好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省属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及招聘信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报核准工业投资项目信息、符合产业政策且不在核准范围内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等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改革重组、负责人职务变动及招聘等信息公开力度。研究制定推进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公开范围、内容、程序、工作要求等,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推动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公开国有企业相关信息。研究制定推进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省国资委牵头落实)

  (七)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进一步推进空气和水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公开工作,及时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评及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落实好重点企业监督性监测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相关信息,将严重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好群众及网络环境信访、举报投诉环境问题处理情况的公开工作。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应对情况及调查结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落实)

  (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做好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认证公告、监管措施、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整治成果等政策信息公开,定期发布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告,组织开展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抽验,及时发布食品药品质量公告公布质量状况。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和“黑名单”系统,及时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对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强化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及时发布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消费警示信息,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合理用药用械;加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和曝光力度,每月发布相关产品违法广告公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落实)

  (九)推进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公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和成立、变更、注销、评估、年检结果、查处结果等信息公开力度。按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推动服务、收费等事项公开。公开社会组织咨询、申请审批变更等事项和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组织募捐活动及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资质状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方便企业和公众选择。(省民政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落实)

  二、全面加强主动公开工作

  (一)进一步拓展主动公开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方面的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依法依规做好公开工作。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的梳理力度,进一步细化主动公开范围和公开目录,并动态更新。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严格落实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条例》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做好公开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数据公开,鼓励和推动企业、第三方机构、个人等对公共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应用。

  (二)加大政策解读回应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较强的重要政策法规,要同步制定解读方案,加强议题设置,通过发布权威解读稿件、组织专家撰写解读文章等多种方式,及时做好科学解读,有效开展舆论引导。适应网络传播特点,更多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可视化方式,增强政策解读效果。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重大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依法按程序第一时间通过网上发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动态信息。回应力求表达准确、亲切、自然,为群众提供客观、可感、可信的信息,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三)发挥各类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发布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提高影响力。特别要适应传播对象化分众化趋势以及新兴媒体平等交流、互动传播的特点,更好地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注重用户体验和信息需求,扩大政府信息传播范围,提高信息到达率。加强不同平台和渠道发布信息的衔接协调,确保公开内容准确、一致。

  三、强化依申请公开管理和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环节的制度规范。进一步拓展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更好地发挥互联网和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的管理和服务,明确工作标准,做好现场解疑释惑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履行答复程序,制定统一规范的答复格式,推行申请答复文书的标准化文本,依法依规做好答复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探索建立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机制,及时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的问题,加强跟踪调研,提出工作建议。及时梳理本单位本系统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按照申请内容、答复情况等进行分类管理,加强研究分析,促进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四、建立健全制度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年内要对本行政机关的公开指南进行复查,内容缺失或者更新不及时的,及时完善相关内容。做好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和运用。加强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在《条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充实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工作详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等内容,并采用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予以展现。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强化问责制度,定期开展社会调查评议,了解社情民意,不断改进公开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办理工作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对经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依据《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信息公开领域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专业优势,提高信息公开专业化、法制化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机构队伍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听取公开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同时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信息公开工作。要理顺工作关系,减少职能交叉,加强专门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统筹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舆情处置、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和政府公报等工作,并在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把信息公开列入公务员专题培训科目,加大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分解细化方案和工作进度安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确保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公开工作重点落实情况报告。落实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省政府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